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市级各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

附件: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萧山、余杭)开展公务活动(出差、会议、培训、探亲、调动工作、挂职锻炼、实(见)习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及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 职务 标准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轮船(不其他交通工具(不火车 包括旅游船) 飞机 包括出租小汽车) 别 一正副市长以及类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 一等舱 报销 普通舱按实 二等舱 (经济 报销 舱) 按实 报销普通舱头等舱 凭据 报销 凭据 报销 二正副局长以及类 相当职务人员 三其余人员 类 凭据 三等舱 (经济 报销 舱) (一等软卧除外)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省内出差原则上不能乘飞机,出差路途确实较远或者出差任务十分紧急的,需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正副市级人员、正局级人员按实报销;副局级人员按实报销(不包含套间);其他人员按每天2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出差时如遇到同一性别单数的情况,则其中一人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