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 1.甲、乙、丙三国对国际、重复征税均实行抵免制。甲国A公司2008年本国经营利
润为250万,所得税税率为100万以下20%、100万以上30%,同时A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处获得150万股息。乙国B公司的自营税前利润为300万,所得税税率为25%,从丙国C处获得100万股息。丙国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年度的税前利润为200万,所得税税率为30%。试2008年A、B公司实际应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为多少? ?
(1)
B公司应承担C公司所得税=C所得税×(B公司股息÷C税后所得) =200x30%×(100÷(200x(1-30%)) =42.86
B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B股息+C所得税×(B股息÷C税后所得) =100+42.86=142.86
? (2)抵免限额=142.86x25%=35.72
B公司所得税=(142.86+300)x25%-35.72=75 ? A应承担的B、C公司所得税=(B公司所得税+B公司承担的C公司所得税)×(A公
司股息÷B公司税后所得) =(75+42.86)X(150÷(100+300-75))=54.40
(3)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A公司股息+A公司应承担的B、C公司所得税 =(150+54.40)=204.4
抵免限额=204.4x30%=61.32 ? (250+204.40)x30%-54.40=81.92 ? ? ? ? ? ? ?
? 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
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 (3)解决的结果如何? ?
? 最佳答案
? (1)日方通过压低中国出售给日本母公司运动鞋售价的方式,将合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至日本全资母公司,不符合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所以,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从实体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 ?
? (3)按市价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则: ? [31.5/70%-31.5]*36 000=486 000元
? 增加中国政府企业所得税:486 000*25%=121500元
? 假设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则增加汇给日本的股息预提税:(486 000-121500)*50%*10%=18225元
? 调节关联交易售价后,中国政府可增加税收:121500+18225=1397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