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辩护词(李劲松律师) 下载本文

的是无期徒刑,也都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社会效应。

6、根据我们作为法律人所了解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中跟崔英杰这个相关联的主要有3点,

A、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B、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 C、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引起罪犯激愤犯罪的。

显而易见,崔英杰至少是,属于其中“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是因为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7、再一个,我想再谈一下关于受害人过错的问题。

刚才公诉人一直强调说,当天的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文明执法。但是,我想,经过刚才的庭审,我们知道,在刚才庭审放的录像中,我们已清楚看到,他们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是根本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根本没有出示相关的处罚决定,就强行的把车拉走。他们拉走车的依据,我也看到了,就是国务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按照这个办法里面,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这个办法的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这里用的是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刚才,我们另外一个辩护人说到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我这里要说,就算,工商局依照这个规定,把自已这个执法的权力移交给城管了。那么,城管也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这个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力。在这个案子里面,他们的行为,刚才你说的是说扣押行为,他们自己说的,是没收。这个你从刚才几个城管人员的证言里可以清楚看到,他们自已说的是没收。他们实施的没收崔英杰的新三轮车的决定,有没有经过县一级以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他们强行实施没收,就是强行违法把人家的车拿走的这种行为,有没有向人家出示执法证件?有没有当场交付扣押它的清单?这些都没有,你怎么能说,他们的执法,是文明的,和谐的,值得表扬的?

而且,我还要结合国务院的条例说明一点。

这一个条例上所说的,可以查封扣押的东西,是只限于,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这里有个前提,叫做专门用于。但是,本案中引致血案的是一辆三轮车,我们刚才从视听资料里看到。崔英杰所说的,其他的什么东西我都不要,你们都拿走,就把我这车留下,好不好?

这个身高一米七的二十三岁的退伍军人,是一只脚跪在地上对着这一伙要没收他的新三轮车

的人这么哀求说的。

我现在要问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三轮车,是不是从事无照经营的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

很显然不是。

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权这样强行没收人家的三轮车。

那么,我反过来也要说,如果没有强行违法没收人家不该被没收的三轮车的行为,这个血案还会发生吗?

我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我相信,已进入天国的受害人李志强烈士个人是没有过错。

但是,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事实证明:目前在北京及全国各地都客观存在的,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执法不够公平、选择性任意性执法、执法态度野蛮粗暴不够人性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立案查扣没收物品手续这些错误,是必须得到检讨和纠正!!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换来的仅仅是,让曾是国家优秀卫兵的崔英杰也失去了生命或终生失去了自由。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 如果换来的仅仅是,给北京的城管队员换来了,武装到牙齿的技术装备。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还是没有能够使城管执法不公,选择性任意性执法,和简单粗暴不够人性化,没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查扣没收物品手续这些错误,得到制度性的纠正。

李志强烈士失去的宝贵生命,如果还是没有能够使现实生活中,不科学不合法的城管制度,或者说这个制度里不合法的方面,及时得到体制方面的反省。

则我想,这不仅仅是李志强烈士和崔英杰两个人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因为,我们也都知道,你刚才也说到,崔英杰指向的不是特定的人李志强,而是不特定的所有城管队员,我也曾经见到过有人说,这次死的是李志强烈士,但是相关的制度不改,李志强的死是偶然的,有这种悲剧的发生是必然的。如果那些制度里面不合法不科学的东西不改的话,这种悲剧,不是说,靠杀一个崔英杰,就能真正制止住的。

五、公诉人刚才还说到,关于首都的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关于必须严打暴力抗法问题。

我认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确需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还是应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对这个,我持支持态度。

但同时,我认为:对于具有法定或者酌情确定从轻的罪犯,无论他的罪轻罪重,无论他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都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

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也会导致其他的人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 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执法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我认为: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象崔英杰这样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我相信:这样做,才是真正的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有利于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我恳请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判决中,切实贯彻执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提出的,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崔英杰的一审辩护人: 李劲松律师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