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辩护词(李劲松律师) 下载本文

能会想靠它去实现杀死人家的目标吗?

所以,我认为,公诉人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经马振川局长审核确定的,这种正确的确定崔英杰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这种认定,强行的改变为故意杀人。我觉得,确实是,很说不过去的!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否的确如公诉人刚才所说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要借助下面十二个案例,来进一步明确说明。

第一个案例、2005年6月25日早上6时多,21岁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大二学生崔培昭,在北京世纪坛医院宿舍内被同班同学安然杀害。检察院指控,今年22岁的北京人安然与同学崔培昭素有矛盾。案发时,安然在世纪坛医院教学楼西侧三至四层楼梯处与崔培昭相遇,并因琐事发生争执。然后安然在追赶崔培昭到四楼平台时,用事先藏匿在四楼门后的菜刀,猛砍崔培昭头面部、颈部等数十刀,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崔培昭背部两刀,崔培昭因被砍切颈部,伤势过重而死。2006年3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北大学生八十余刀杀死同学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疑犯安然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与崔英杰同名的案例。

2004年10月10日下午,云马厂子弟崔英杰和宋金宁商量,一起实施抢劫。当晚10点左右,附近某中学高三女生王兰下晚自习后从云马厂路过,崔英杰和宋金宁持刀威胁,从她身上抢走现金15元,并将王兰挟持到附近某中学对面的山上,对王兰实施了轮奸。

随后,两人又将王兰挟持到她所租住的宿舍内,再次抢得现金40元。由于担心王兰报警,崔英杰和宋金宁决定杀人灭口,他们准备将王兰带到云马厂蜜蜂水库杀害。在前往蜜蜂水库的路途中,崔英杰和宋金宁又对王兰实施了一次轮奸。到水库后,崔英杰和宋金宁用一条小船将王兰载到水库深处,崔英杰跳下水,让宋金宁将王兰推下水,打算将她按进水里。当时已是秋天,水冰冷刺骨,崔英杰被迫爬上船,脱下王兰身穿的白色夹克,将她捆住后推进水库,准备将她淹死,谁知王兰会游泳,竟奋力向岸边游去。崔英杰和宋金宁未能得逞。

两人并没有放弃杀心。他们把船划到岸边,哄骗王兰上岸,马上用岸边的石头对着王兰的头部一阵猛砸,致使王兰当场死亡。两人把王兰的尸体抛到水库中后逃逸。

经过审理,2005年6月1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判决后,崔英杰表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在判决中,贵州高院维持了安顺中院对崔英杰和宋金宁的罪行认定,但撤消了对崔英杰的量刑,因“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将量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 4月30日,宜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刘志祥原系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判决认定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汉口火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去“修理”高铁柱。在刘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殴打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冯立海又邀约“长毛”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窜入高的租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冯立海向其连刺三刀,刺破右股动静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刘志祥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以外出学习、考察、办事、旅游、需要用钱、“感谢”有关方面等名义,采取无条和白条领款等手段,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余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在此期间,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余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余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根据被告人刘志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4、9月12日,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驾车杀人一案在沈阳宣判,被告从一审的死刑被改判为死缓。侯建军驾车将受害人刮碰,但他却不道歉,反而与对方争执、撕扯,竟然开车追撵受害人,受害人跑到人行道他不放过,受害人跑到百货大楼休闲广场,他还不放过,而是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受害人撞倒致死。

5、曾为浙江省兰溪市市委书记的孔哲2000年10月15日中午在《浙江青年报》记者方筱萍住处,将其杀死。当天下午,孔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 7、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朝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 8、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 9、原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贪污受贿496万元被判死缓。 10、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贪污受贿600万元被判死缓。 11、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贪污受贿955万元被判死缓。

12、原黑龙江省鸡西市委书记丁仍今贪污受贿620万元被判死缓。

客观上,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大家都已经清楚看到,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一个平时表现良好的一个退伍军人,在服役保卫祖国期间,他曾经于200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也就是

说,他曾经是国家的优秀卫士。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动机,我认为不是十分恶劣。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因偶然的原因,犯下了特别严重的罪行。

而且,我提请公诉人跟合议庭注意,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提交的一份证据里面,我看到,下面的一些文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如果说,象刚才公诉人说,就因为,崔英杰没有认这个故意杀人罪,没有认这个暴力抗法罪,就说崔英杰认罪态度不好。我认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因为事实真相,他的故意,只有他自己清楚。他知道自已不是故意杀人,他今天当然可以自己坚持下去,而且他这种坚持是对的。

如果说,他坚持对的东西,反而说他的认罪态度不好。我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

刚才,公诉人也问到了,说这些案例与本案有什么关联。那我现在就告诉公诉人,在这里我想问你两个问题:

1、把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罪行,与上列十二个案例中罪犯的罪行具体比对之后;你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你认定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2、如果你到现在,还坚持本案被告人崔英杰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一结论;哪么你能不能告诉大家,对上列十二个案例里面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您又将下怎么样的结论?!

就是说,本案崔英杰的行为和他们的行为,有没有具体的差距?是不是本案崔英杰的行为和他们一样的恶劣,严重?是不是本案崔英杰的行为比这十二个案例中的罪犯更恶劣,极其恶劣到了非斩立决不可的顶点?

四、我知道: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我还注意到:刑法分则里面,除了少数几个绝对死刑的法定刑条款外,其他规定里面,有死刑的条款里面,死刑总是作为可供选择的刑期,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规定在一起。这在故意伤害罪里,也是一样。

我认为: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应当综合所有犯罪情节,判断行为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是应该判处死刑,还是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假定,本案被告崔英杰,这是我今天辩护的重点,假定,本案被告崔英杰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必须被依法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 款规定:“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我坚信:本案被告崔英杰就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

1、按照这个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符合这样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他罪该处死。就是说,如果他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适用死缓。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2、由于刑法对于应当或者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哪些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刑法上是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这里,我同样还是必须要借助,刚才我说的上列十二个案例,来做对比分析说明,以支持我今天要特别强调明确的,这样一个,我今天的,一个基本辩护观点。

我认为,崔英杰的此次犯罪行为,不管最终罪名是什么,即便就是按公诉人所说的故意杀人罪,而使得他,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是,与“贵州崔英杰故意杀人被判死缓案、北大医学院安然故意杀人被判死缓案、武汉铁路局贪官刘志祥雇凶杀人并贪污受贿2600多万元被判死缓案、原辽宁省人大代表富翁老板侯建军驾车杀人被判死缓案、原浙江省兰溪市市委书记孔哲杀害《浙江青年报》女记者方筱萍被判死缓案、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朝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案、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案、原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贪污受贿496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贪污受贿600万元被判死缓案、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贪污受贿955万元被判死缓案、原黑龙江省鸡西市委书记丁仍今贪污受贿620万元被判死缓案”等十二个案例中被判处死刑并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的罪行相比;无论是从,法理、情理、天理角度来说;崔英杰显然更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3、刚才公诉人说到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崔英杰的社会危害性,绝对要远远低于上列被判死缓的九个贪官污吏!!!

4、刚才公诉人提到人身危险性。我认为,从人身危险性这个角度来说,崔英杰的社会危险程度肯定要低于上列被判死缓的贵州的崔英杰和北京大学医学院的安然及辽宁省的这个民企老板人大代表!!

5、公诉人刚才说到了暴力抗法行为的示范性的社会效果。我认为,从它对暴力抗法行为的示范性社会效果角度来分析,也不是非判死刑立即执行不可!

我相信,经过今天的庭审和之前的案件报道,如今北京所有知道这一案件消息的任何一个小摊贩,都已知道象崔英杰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性、不理性、不合算的。仅仅是由于一辆280多元的新三轮车而引发出来的命案,不但是害了李志强,害了李志强的家人;其实同时,也是害了本案被告人崔英杰自已及他自已的家人,这样的行为,对被告人崔英杰自已及他自已的家人,也是有百害而根本没有半点利的!

我相信,不用公诉人强调什么极其恶劣,极其严重,不用强调到那个份上,就是对崔英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