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下载本文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

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 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 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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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 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 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 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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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2)“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如:办公用房面积、取暖面积、有无电梯等,结合业务工作性质、业务量,套用不同分类的经费定额核定预算。公用经费的人员基数与人员经费中的“人员人数”口径相同,其他基础数据以2013年9月30日为准。2014年交通费采取各预算单位从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导入车辆基础数据和经费预算的方式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⒈未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2.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无具体、明细内容(未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化,“其他支出”经费规模较大);

3.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项目预算编制未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 5.主管部门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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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报项目支出预算;

7.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缺少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定性依据:

1-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一是各预算单位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不得合并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确保项目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化,严格按照功能分类科目使用说明填列“其他支出” 款,切实减少列支“其他支出” 科目的经费规模,确保项目支出内容的明细程度。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列支范围,不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列除规定外的涉及公用经费内容的相关预算”

4-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要求。二是……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应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上,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和减少代编下属单位的预算。各主管部门应负责编制、审核本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编报补助区县部门的项目;对于已划转各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经费,对于确需给予区县的专项补助,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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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转移支付渠道拨付。”

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2.(2)“三是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11]2412号)第九条“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第十条“绩效指标……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处理处罚依据: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超支、违规支出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超基本预算支出(包括“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超支);

2.公用经费弥补人员支出;

3.在基本支出中列支各种不合规或无预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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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

1-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5号)中“……各相关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经公开后,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三公”经费预算指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三条“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和 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和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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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577号)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二)项目支出-挪用项目资金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2. 挪作他用的行为未经批准;

3. 实际用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内容(如:建设楼堂馆所、发放奖金补贴、购置超标车辆等)

……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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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超标准、范围支出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随意提高项目开支标准; 2.随意扩大项目开支范围。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四)项目支出-违规使用机动经费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擅自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办公用房装修改造等;

2.动用机动经费未履行备案手续; …… 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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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2号)三“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等与机动经费规定适用范围不符的支出。除突发紧急情况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恢复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外,不得自行用于其他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三十五条“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项目支出-绩效问题 典型行为及事实: ⒈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 ⒉项目资金闲置、使用率低; 3.项目建成后闲置未用; ……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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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六)项目支出-其他违规行为 典型行为:

1. 虚列项目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2. 擅自使用项目结余;

3. 无法完成项目未及时报批,并调整预算。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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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京财预[2014]2031号)第五条(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注:2014年9月前用2013年文号、9月后用2014年文号) 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政府采购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如:未在定点会议场所开会、未在定点单位修车、未在定点企业印刷或网上竞价程序;

3.应招投标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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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项目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二(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3007号)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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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9号) 二、定点印刷服务适用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1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30万元为定点服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决算编制

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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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完整;

2.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及各项收入在往来专户核算,未计入决算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往来账户核算预算收支,且年末不清账,造成决算收支不真实;

4.账账、账表、表表不符,数字计算差错等造成决算报表不准确。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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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

2.未按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有偿使用收入;

3. 无许可证、无标准收费,无收费收据等。 定性依据:

1.《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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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

(行政单位)第三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上缴市级国库。”、第四条“市级各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市级国库。”

(事业单位)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第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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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0〕2978号)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本市实施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除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外,本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依法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二)“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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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财政收入;”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二)国有资产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管理、核算资产;

2.未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4.未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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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四(一)2.……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第六条(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流动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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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财绩效[2009]1125号)第三条“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第六条(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处理处罚依据:

2-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三)现金、账户、发票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超规定限额使用现金,坐支现金; 2.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 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14]775号)第三条“预算已安排和用款计划已下达的情况下,预算单位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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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2014年7月3”日后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14]775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014年7月3日后执行)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据: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四)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1.承办会议报销手续不全;

2.未落实公务卡管理规定(公务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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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五条“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二“(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二)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五、“小金库”问题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例:收费、罚款及摊派收入,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设立小金库);

2.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3.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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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二十七条“严禁以“预存”等方式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第十四条“……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 涉及党纪政纪: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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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审理处)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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