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第二,以统一惯例做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FBL是由运输行出具和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它与B/L是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证,这导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取得FBL,妄图以此来代替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牢牢掌握国际惯例,就会在信用证实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始终把握局势的发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例9:几家外省公司向该省一私营工厂购锡锭,工厂将铝锭外包锡,假冒锡锭交货,诈骗了多个出口商和信誉卓著的进口商,进口商被骗后通过驻中国使馆交涉,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形象。进出口商之所以上当的根本原因是提单是真实的,而工厂当地的权威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贿赂,协同作案,为假货出具了检验证。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大,但发案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再说,作为融资银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果进、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俱佳,货物行情也看好,银行办理融资基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是有信贷员跟贷,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识破骗局。这类假单风险,除非银行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须在单据方面做到严格相符。所以,单据的质量对银行押汇资金的安全回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例10 :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这就是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原因。在签约前,卖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

卖方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分析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据《统一惯例》第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能力,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规定要提供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风险。例如下列单据是危险的: --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货运代理人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由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因此,国际商会再一次强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让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信用证中出现的\危险\单据的规定大多出于买卖双方商业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不精确或不完整,结论是:

--支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用证制度而是由合同导致的。

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人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受益人能以规定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

\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被买方控制。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 (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

(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例3: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例4: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quot;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

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例5: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十分惨重。

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7: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127;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127;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8: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127;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