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试题 下载本文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五、案例分析题(共4题)

1、甲、乙 、丙 三人于某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问题:

(一)甲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 (二)乙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 (三)丙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

答:甲涉嫌抢劫罪。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

乙涉嫌故意杀人罪。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乙涉嫌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

丙不构成犯罪。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着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请问:

(一)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二)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 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王某偷窃他人字画行为,经估价后,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k, g+ S/ C& Y6 u+ K! s- Y2 k' C6 j3 J9 J(2)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J( l5 Q s& a\合法。因为字画和淫秽书刊和录像带经核实,与案件无关,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3、被告人 刘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某县人。2006年2月20日17时许,刘某趁本村曹某下地干活之机到曹某家盗窃曹某2000元钱。2006年3月13日20时许,刘某趁曹某不在家,再次窜至曹某家盗窃曹某1000元钱,正欲离开时,被正好回家的曹某发现,曹某对刘某进行呵斥。刘某乘曹某不备,用门后铁棍砸曹某头部,曹当即昏倒在地上,刘某乘机逃窜。刘某回家后,害怕曹某不死告发自己,又再次返回曹某家,见曹某趴在地上哼哼,即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刘某再次用铁棍砸曹某头部,见曹某不动,刘某认为曹某已死,遂逃回家中。曹某被人发现后获救。

问题:(1)刘某涉嫌何种犯罪?

(2)对刘某的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简要分析? (3)对刘某定罪量刑时应考虑那些因素?

答:(1)刘某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2)刘某2006年2月20日17时许盗窃曹某2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6年3月13日20时许,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钱财后采取暴力手段将曹某砸伤,乘机抢劫曹某钱财,刘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抢劫罪。当刘某将钱劫走之后,此时其抢劫行为已完成,刘某再次返回曹某家,为灭口又杀人,用铁棍砸曹某头部,在这一过程中,刘某存在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曹某被人发现后获救,其杀人行为未能得逞,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3)因刘某实施抢劫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同时,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没有致曹某死亡,定罪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4、甲(A县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高声叫喊,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请问:

(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

(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

答:(1)办案人员应收集的证据: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以及其他证

据材料。

(2)A县公安局有管辖权。因为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因征地问题引发甲上访,所以由甲居住地A县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3)对甲的行为应按扰乱单位秩序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