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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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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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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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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 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

(1)标题。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2)导语。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式和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初审)对象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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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所核实(审查)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情况报告的时间。

3、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结果的处理。 党纪案件: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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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政纪案件:

(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2)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3)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4)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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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立案。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阶段的文书: (1)举报材料及重要信访处理单(检举控告); (2)党纪案件应有《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要有《初步审查审批表》。

(3)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报告。 (4)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立案 1、立案审批时限

纪检机关: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之日止。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立案审批需注意的问题: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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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程序及相关文书

党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常委会会议纪要——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及批复——立案决定书。

政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批复——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

《立案呈批报告》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1)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行文编号。

标题:《关于×××(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关于×××(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2)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材料。

注意:在叙述主要违纪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以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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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要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

(3)落款。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明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四)调查 1、调查时限

党纪案件: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政纪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2、调查程序及相关文书

调查取证——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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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结后,综合分析案情,审核材料、鉴别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标题:“ 某某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方法: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说明。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调查组写出说明:这不是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的,不需要再作出说明。说明是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要给予批评教育。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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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问题的审查报告》

导语及正文: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建议、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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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a、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哪个机关、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交代或发现、移送而受理的,根据哪一级组织或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b、调查组的人员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和主要方式、调查的概要经过和调查结果等。

c、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以及以前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等。

d、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这部分的写法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但不管采取何种写法,都要注意以下两点:(a)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代清楚。(b)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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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正确划分相关涉案人员在违纪违法问题中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 违纪违法问题,还应分别写明有关领导成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f、被调查人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g、涉案款物及处理建议。报告中要写明涉案款物的情况,包括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全部涉案款物清单。涉案款物未经审理,一律不得处理。

h、处理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的条件和审查。

(1)移送审理的条件:①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②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③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移送审理的审查。一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管领导对纪检监察室提出的审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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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审理的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移送审理的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乡案县审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批准的立案日期;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应当根据党纪、政纪案件不同,制作不同的移送表。

(六)案件调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1、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区分调查对象,正确使用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两种不同笔录头。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可以直接使用,不用再转换。如果笼统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笔录头,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涉及证据转换的问题。

2、调查取证的复印件材料要有出处,单位提供的由单位盖公章,个人提供的由个人签字。

3、对一案多人的,谈话笔录应独立;对一人多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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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行为的,应一事一问一个谈话笔录。

4、案件检查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引用的都是程序法律法规,而调查报告引用的是实体性的法律法规。在落款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及调查报告都是调查组调查人员署名,而立案呈批报告的落款是承办部门。

二、案件审理

自办案件由案件办理部门案件调查阶段全部完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下面主要讲乡镇案件移送审理后的程序:

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意见——审理见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见面材料、审理谈话笔录)——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党委会或政府讨论(党委会或政府会议纪要)——制作处分决定——发放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整理装订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归档。

(一)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室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审理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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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审理报告落款为审理室或乡镇纪委,并写明审理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案件的审理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违反××纪律案件的审理报告》或《关于×××违纪一案的审理报告》

导语:写明案件的立案时间、立案机关、立案人员,何时审查结束,何时移送审理,审理的程序等。

正文包括:

1、基本情况: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2、违纪事实

经审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对抗组织审查 主要事实。 2.参加迷信活动 主要事实。 ……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 主要事实。

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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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

(三)违反组织纪律

1.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主要事实。

2.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主要事实。(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

……

(四)违反廉洁纪律 1.收受礼金、礼品××万元 主要事实。

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主要事实。 ……

(五)违反群众纪律 主要事实。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主要事实。

(七)违反生活纪律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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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万元

主要事实(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

2.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主要事实。 3.嫖娼 主要事实。 ……

3、涉案款物处理建议。

4、各部门处分建议:包括党支部建议意见、调查组建议意见 、县纪委审理室意见。

5、审理意见:采用纪言纪语 6、落款、时间。 (二)处分文书格式:

处分决定是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要求写作要严谨、规范。

1、标题

受处分人员姓名、处分种类、文号 2、正文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被免职、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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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刑罚、受过处分的要写明。

(2)违纪事实

指经过批准权限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

(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用概括、规范的语言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批准权限机关、批准日期、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决定给予处分的种类。

(4)申诉权告知

写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时限和申诉受理机关。 党纪案件:本决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政纪案件:本监察决定自2016年9月6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5)结尾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公章。处分决定应套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末尾应写明主、抄送机关。处分决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管理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二)处分决定的写法 1、详写

主要用于只违纪不违法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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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沟通,对违纪事实、数额、性质认定较一致的案件。在写法上对违纪事实部分进行详细叙述,写明每个违纪问题的具体情节。

2、略写

主要用于司法判决前处理、违纪问题尚未全部查清,或司法机关对违纪事实认定尚不明朗的案件。一般在写违纪事实时只概括叙述违纪性质、金额。

3、应注意的问题

(1)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要分别制作处分决定;

(2)对一案多人的,应当每一个人制作一份处分决定;

(3)对违纪事实中涉及到的人员,除同案人外,应当将其名隐去,用张某某、李某某代替;

(4)对于涉及到党内和国家机密的,只能概括叙述,防止泄密;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对于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应写明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需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应写明降低职务工资的具体级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写撤职。给留党察看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中写明是留党察看一年还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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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级的批复不能替代处分决定书,上级作了批复后,处分机关应书写并下达处分决定书;

(8)引用条规要用全称。

三、案件卷宗的装订

案件卷宗的装订,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案件检查卷、审理卷的排列顺序。 2、卷宗封面及目录的填写。 3、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4、注意事项:

(1)一律以A4纸的大小格式装卷,如纸张小于A4纸,请粘贴在空白A4纸上,如略大于A4纸,请裁去边缘部分,如是A3纸,装卷后按A4纸大小折叠。

(2)在案件移送审理时,《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或《乡案县审登记表》请附上调查卷目录,装入案件审理卷,不要装在调查卷中。

四、几点新的要求

(一)关于《党纪处分条例》溯及力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之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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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立案审查,均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仍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如果只引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只引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果同时引用,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用人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对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的受贿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其中,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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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并仍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或者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三)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排序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可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作为一类违纪问题,放在“主要违纪事实”中表述,排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

为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其他案件的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亦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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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2012年监察部令第28号)。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8.《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9.《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

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

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

12.《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

1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

1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15日,监察部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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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纪发[1991]5号)。

16.《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监发〔1997〕3号)。

17.《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推荐书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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