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ipo外资股份公司上市操作实务 下载本文

1997年4月4日,云南云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云高师(97)资验字第50号《验资报告》,对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进行了审验。经审验,龙津有限注册资本为1,375万元,截止1996年12月31日,龙津有限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为人民币55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机械设备和职工宿舍)人民币90万元,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人民币460万元。到位的注册资金中,昆明群星制药厂投入人民币550万元,美亚集团投入0元。本次为龙津有限第一期验资。

该期出资中,中方昆明群星制药厂投入为550万元,外方美亚集团已投入的出资部分110万元由于手续不够完备,此次验资暂不予认定。

4、昆明市商务局就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问题的说明 2011年4月,昆明市商务局就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说明:”自1996年龙津有限成立至2003年其引入境外股东立兴实业期间,原外方股东美亚集团以及中翰国际的出资均未到位。上述龙津有限原外方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形不符合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但龙津有限中方股东昆明群星制药厂为维护自身及龙津有限的合法权益,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已经于2003年积极寻找了新的合营者立兴实业,并已出资到位;

上述龙津有限各投资方的出资方式均符合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5、龙津有限成立时关于公司成立和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及遵循情况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龙津有限在履行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手续并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就已合法成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美亚集团未能如期足额缴付出资,不符合合资双方签署的合营合同的约定,昆明群星制药厂作为守约方于1997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于1998年3月达成和解协议,同时龙津有限亦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另寻新的合作伙伴,已经于2003年积极寻找了新的合营者立兴实业,并已出资到位,且取得昆明市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6、经发行人律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解,目前发行人与美亚集团不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发行人律师认为:

1、由于龙津有限对美亚集团的款项清退手续已履行完毕,且因美亚集团至今未就剩余1万元款项继续要求龙津有限归还,该事项早已过诉讼时效,美亚集团已失去了继续主张还款的权利,美亚集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

2、美亚集团未能如期足额缴付出资,不符合合资双方签署的合营合同的约定及注册资本缴纳的相关规定,但该等事项属于龙津有限成立后的出资瑕疵,不影响龙津有限的成立。此外,龙津有限经原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于2003年寻找了新的合营者并已出资到位,且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该等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改制上市须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我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组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我国的主要存在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通常也被称为“三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出口

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增强外资吸引力,我国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其中,扶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实现上市,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就是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出台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的出台,不仅推动了我国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外国投资者通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成为可能,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从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出发,结合相关实践经验,来简析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改制上市须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拟改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依据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设立方式、程序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暂行规定》未规定的公司的其他事宜,《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