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五、IPO笔记之:关于外资转内资所涉部门及相关程序
案例假设:
拟发行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拟开展由相关自然人(如实际控制人)及/或相关公司收购外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事宜(下称“外资转内资事宜”)。笔者对该外资转内资事宜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及相关程序予以小结,所涉程序及相关材料以深圳为例。
(一)、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及整体流程
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
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下文所述。
(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
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
3、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4、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
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就资信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和具体形式,根据我们经验,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存款余额的证明即可。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