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文背景下)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6月1日生效的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办理外汇登记业务下放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经核查,融华国际的六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5年6月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办理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②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本诺(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75号文及37号文背景下)
公司律师认为,本诺(香港)不以“境外融投资”为目的,不属于75号文及37号文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进行外汇登记。且三力新材股改之前,本诺(香港)已经将所持有拟挂牌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融华国际,融华国际已经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胶州市支局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拟挂牌公司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或政策法规的行为,未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或政策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此外,拟挂牌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做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2)小结
三力新材挂牌案例中,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融华国际设立于13号文生效后,该投资行为应适用13号文的相关规定。拟挂牌公司律师根据13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义务发表意
见,认为境内自然人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即履行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义务。
与融华国际不同,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本诺(香港)及通过转股持有本诺(香港)股权的投资行为,适用75号文与37号文,因此公司律师根据75号文、37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合规性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拟挂牌公司股东如为境内自然人投资的境外公司,且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时未履行外汇登记手续的,为避免风险,境内投资者可以考虑在13号文的背景下重新设立一境外公司,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后受让原境外公司持有的拟挂牌公司的股权。
总结
在处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未进行外汇登记问题时,可以借鉴以下思路处理:
1、补办登记
尽可能补办外汇登记、由外汇主管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2、解释合规性
如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获外汇补登记/备案无现实可能性,则发行人/公司律师可以结合投资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案例发表合规性意见,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承诺对外汇登记的相关责任兜底。
四、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重要探索
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有是没有明确地定论。 案例情况
中能电气(300062):返程投资弄假成真; 向日葵(300111):自然人增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九州通(600998):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
博深工具(002282):外国国籍不等于外资股东身份。 案例评析
1.向日葵对暂行办法的扩展解释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解决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增加自然人股东的问题,同时公司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的批复,案例中的解决办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规则来适用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是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
2.九州通的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更多,关于境内自然人增资成为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工商局已经有所突破,而该案例既取得了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3.博深工具的问题比较浅显,最后解决的方案也符合主流的观点,那就是股东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能认为该股东所持股份为外资股,如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中能电气的解释是在是很大胆,也很嚣张。说白了中能电气是典型的返程投资案例,通过两个股东的外国国籍搞成了真正的外资企业,希望是第一家也是最后一家。辽汇发(2005)第92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法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