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2013年5月10日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201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先开后批
科传股份(430371)法律意见书显示,2008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发起设立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州市科传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外经贸资批〔2009〕474号);2009年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外资证字〔2009〕0302号)。
格利尔(831641)法律意见书载明,2014年2月24日,公司召开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4年3月5日,徐州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徐商务审字〔2014〕8号),同意徐州格利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公司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先开还是先批,原本不是个问题,后来就成了不是问题的问题。个人认为,可能先开更顺一点。
三、申请IPO或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案例研究案例研究
37号文背景下
(一)否认境内自然人身份,否认返程投资 (1)恒大文化(2015年11月30日,新三板挂牌)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先生通过多层境内外股权控制关系,间接持有拟挂牌公司%股份。
经恒大文化律师核查,许家印先生为中国国籍,于2006年9月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鉴于许家印先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并非境内居民,恒大文化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权架构设置不涉及37号文所规定的返程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小结
笔者认为,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因此,若发行人/拟挂牌律师以投资主体国籍不符合37号文的规定为由否认外汇登记义务的,除须否认中国居民身份外,还须否认其并非为37号文规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二)否认“以投融资为目的”,否认特殊目的公司 (1)乐宝股份(2015年12月14日,新三板挂牌)
远景生物(香港)设立于2003年1月17日。乐宝股份申请挂牌时,远景生物持有乐宝股份%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巍长有持有远景生物100%股权。
公司律师认为,远景生物设立目的是为了在香港从事贸易业务,在香港有实际经营,而并非“以投融资为目的”,因此,远景生物并非37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2015 年11月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长有声明,其成为香港居民后自主创业,不存在作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责任兜底。
综上,乐宝股份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不涉及返程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小结
笔者认为,在37号文的背景下,如境外公司已对境内公司投资,
则发行人/拟挂牌公司律师以“非投融资为目的”为理由否认“特殊目的公司”难度较大。但根据乐宝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信息,远景生物的经营范围为“蜂产品的销售,蜂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远景生物非37号文规定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
13号文背景下
(1)三力新材(2015年12月15日,新三板挂牌)
本诺(香港)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成立时的股东为王晓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和丁峰。本诺(香港)成立时,本诺(香港)的股东未实际出资。
2004年9月,三力本诺(三力新材前身)设立时,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85%股权;经数次增资及股权变更,2013年5月,本诺(香港)持有三力本诺%股权;2015年6月,本诺(香港)将其持有的三力本诺的全部股权转让予融华国际(香港)。
融华国际设立于2015年6月1日,融华国际的股东均为境内自然人,其中三力新材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光和位立夫妇共计持有融华国际%股权。三力本诺股改时,融华国际为三力新材的发起人之一;三力新材申请新三板挂牌时,融华国际持有三力新材%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① 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融华国际(香港)外汇合规性问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