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的各种活动中获奖,可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每项1---4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等综合考核成绩,亦可冲抵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冲抵4学分。奖励学分由学生将证明材料报所属系,由系审核,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获得奖励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生通过国家自学试或其它公开考试,已获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凭单科成绩单或其它有效证件,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学生通过自学达到良好以上(考试成绩75分以上),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学院承认其学分。

三年制学生毕业总学分控制在文科130~140学分、工科135~145学分。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其中任选课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15%。

(五).选课与教学组织 1.选课原则

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修读必修课;学生选修课程的顺序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选修课程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选课数量应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

学生可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开课顺序,在教师指导下,每学期可多修或少修1—2门选修课,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或滞后毕业。

2.选课程序

每学期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在第12周向本系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名称及选课的原则或限制条件,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于本学期第13周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4周向全院学生公布下学期的任选课名称及选课原则或限制条件,学生于本学期第15周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学生经核准选定选修课后,一般不予改选,个别确需变动者,需在开课第一周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才能改选。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多修或少修选修课程。多修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学时;少修课程周学时不低于22学时。

开设的选修课程中专业限选课选修人数少于20人或任选意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3.排课

为保证学生选课自由度,实行每周五天全天排课。学院每天排课8节(上午4节,下午4节),每节40分钟,每节课后休息10分钟。时间安排如下:

课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时间 8:30~ 9:10 9:20~ 10:00 10:10~10:50 11:00~11:40 14:30~15:10 15:20~16:00 16:10~16:50 17:00~17:40 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进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核。

正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按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评定总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规定》执行,占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如课程进行教改,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比例调整,需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

学生取得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了高于专科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进行评价,将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考核 成绩 成绩 绩点 考试 考查 考试 考查 90分以上 优秀 4.0~5.0 4.5 80~89分 良好 3.0~3.9 3.5 70~79分 中 2.0~2.9 2.5 60~69分 及格 1.0~1.9 1.5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0 注:

考试课程: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不及格绩点为0.

考查课程: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

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绩点为0.

课程补考成绩一律采用补考分制,补考及格按0分计算该课程的课程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成绩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学期/学期课程总计划学分

学分绩点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学金、毕业生综合评定以及推荐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四、毕业要求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必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学生在校学习已基本学制为期限。经学院研究决定的试点专业,,允许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修读期限。

附则

本规定自×级高职学生开始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