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0.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15.2.10.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15.2.11 动火作业防火安全要求。
15.2.11.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5.2.11.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替代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15.2.11.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5.2.11.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5.2.11.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5.2.11.6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5.2.11.7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2.11.8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5.2.12 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5.2.12.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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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到现场。
15.2.12.2 一级动火时,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5.2.12.3 二级动火时,工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5.2.12.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15.2.12.5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15.2.13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维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15.2.14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人将其中的一份交工区。 15.2.15 动火工作票至少应保存1年。 15.3 焊接、切割
15.3.1 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焊接。 15.3.2 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焊接。
15.3.3 在风力5级及以上、雨雪天,焊接或切割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5.3.4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5.3.5 气瓶搬运的安全要求。
15.3.5.1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5.3.5.2 用汽车运输气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禁止坐在车厢内。
15.3.5.3 禁止将氧气瓶与乙炔瓶、与易燃物品或与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放在一起运送。 15.3.6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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