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部工作台账拟定稿 下载本文

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

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企业的民主管理进程,确立劳资双方均能接受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开展民主管理的形式,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IT行业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是全区IT企业实行员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协商机构;是磋商签订 “集体合同”的组织基础;也是监督履行“集体合同”的组织保证。企业工会是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工会主席是协商会议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第三条:企业员工总数超过50人,应当建立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制度,职工总数不足50人,应当建立劳资权益协商对话制度。

第四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有关业务上受行业工会的指导,暂时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受行业工会委员会思想政治领导及有关业务的指导。

第五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必须支持、配合和帮助企业法人行使绝对的业务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

第六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内容

第七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应有以下内容:

1、听取和审议企业法人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

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方案等。员工代表对此具有知情建议权,可以对上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员工工资收入、员工福利待遇、生产保护设施、辞退职工、处罚职工等。员工代表有协商共决权,应当对上述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需得到大部分员工代表的认可。

3、评议企业中层干部和推选企业优秀员工。员工代表有监督评议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中层干部,可以提出撤职或调动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议工会拟定的本年度劳动竞赛的方案,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及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开展灵活多样的劳动竞赛。员工代表有参与权,对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对企业法人代表所决定的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处罚员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企业法人提出书面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要求其帮助协调,如仍不能达成共识,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裁决。

第九条:在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上,可以由法人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第三章 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员工代表

第十条: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协商会议的代表人数,一般以楼层或部门为单位推荐参加协商代表会议的员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为10%为宜;也可以等额产生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必须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权益协商代表会议代表的比例:50人—300人的企业协商会议,协商代表的比率为15%至20%。50人以下的企业,参加协商对话的代表最低不得少于10人,300人以上的企业协商会议的协商代表的比率为10%—15%。

第十二条:协商会议代表的构成:协商会议代表中必须有各科室等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30%,部门经理等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比例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员工代表数不得少于50%。女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40%。

第十三条:协商会议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协商代表会议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业或退休(含内退)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协商代表会议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员工代表。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会议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企业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有企业法人代表、员工代表组长、相关部门经理参加的代表组长联系会议协商解决。

第四章 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劳资权益协商对话程序:

1、50人以下的企业开展劳资权益协商对话,组成由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行政领导、有关部门经理为一方,工会主席及员工代表组长、员工代表为另一方的劳资权益协商对话小组。工会主席为双方对话小组的召集人。

2、工会在开展对话前一周,应将对话的主要议程及需签订 “集体合同”的内容用书面材料告知广大员工,增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对话完毕后,也应将对话的内容和结果用书面形式向全体员工通报并公示一周。

4、对签订的 “集体合同”,应在员工大会上宣读。 第十六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程序:

1、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应设立由企业法人、主管经营、人事的负责人、工会主席及若干职工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筹备组,工会主席为召集人。

2、以各科室为单位组成若干员工代表小组,由工会委派责任心强、

热爱企业的优秀员工代表担任组长,负责对本组代表的召集、服务工作。

3、协商代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召集员工代表组长会议,通报协商会议的准备情况,研究确定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向协商代表会议的代表发放“集体合同”讨论文本、有关材料和议案等文稿材料。

4、:协商代表会议的代表应及时将协商会议的“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议案等向所在部门员工介绍,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代表组长反映,填写协商会议提案表。

3、工会对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所决定的内容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款项,用书面或用公告形式告知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劳资协商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在春节过后的一月内举行;代表组长联系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时间,由各企业酌情自定。

第十八条:劳资权益协商代表会议的代表每二年改选一次,因代表参加权益协商代表会议安排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经营和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