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技规部分资料 下载本文

13|单机附挂车辆

14|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15|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16|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17|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18|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19|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20|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21|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22|利用天窗施工、维修

23|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 24|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25|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26|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发给有关站段(所、室),由受令站段(所、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发给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由其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进入关系区间前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对跨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或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可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

第182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行邮行包列车(特快、快速行邮列车,行包列车);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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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特快旅客列车; (2)特快行邮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5)快速行行邮列车; (6)行包列车; (7)军用列车; (8)货物列车; (9)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92条 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2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

第193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94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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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98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轨道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km/h) 型号|名称|回送速度

NS1601/NS1601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1602/NS1602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1601/NS1601G|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5 N1602/NS1602G|160t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5

NS1251/NS1252|125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1001/NS100G|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1002/N1002A|100t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S100GT|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0631/NS0632|63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0601/N0602|60t内燃轨道起重机|80

第199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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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第200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机型SS|自重(t)|换算长度|备注 SS1|138|1.9

SS3B|276|4.0|按双节计算 SS4|184|3.0|SSSS按双节计算

3、6、SS6B、SS7、SS7B、6K|138|2.0

SS7C|132|2.0

SS7D、SS7E、SS9|126|2.0

DF8|87/89|1.6|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 DF4、DF4B、DF4C、DF4D|127|1.9 DF5、DF7、DF7B、DF7C|130|1.7 ND7G|132|1.8 ND2|114|1.6 3|122|1.7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号NS1601|160t|名称|自重(t)|换算长度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4|1.1 NS1602|160t|38|1.9

吊臂平车N1601|160t|52|1.8

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4|1.1 吊臂平车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7|1.1 N1602|160t|33.5|1.9

吊臂平车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76|1.1 NS1601G/NS1601GT|160t|52|2.2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0|1.1 NS1602G/NS1602GT|160t|38|1.9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NS1251|125t|52|2.2

|184|1.1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7|1.0 NS1252|125t|37|1.9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5|1.1 NS1001|100t|41|1.6

吊臂平车N1002/N1002A|100t|41|1.6

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吊臂平车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NS100G|100t|31.4|1.8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NS100GT|100t|32|1.8

吊臂平车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NS0631/NS0632|63t|38|1.8

|138|1.0 吊臂平车内燃轨道起重机|93|1.1 N0601/N0602|60t|36|1.6

内燃轨道起重机|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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