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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原则

3.1 南方电网设备的运行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特殊情况下,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可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直接发布操作命令,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上级调度机构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网安全有影响时,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上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下级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3.3 运行值班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并对执行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4 运行值班员在接受调度命令时,如认为该调度命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命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发布该调度命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命令时,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命令确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命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3.5 运行值班员在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3.6 倒闸操作时应使用《中国南方电网调度术语》及本规定所规定的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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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中心、监控中心、集控中心的监控人员执行操作任务时,设备冠以厂站名称、电压等级、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及编号)。

3.7 以下操作可不填写调度操作命令票,但应填写书面形式命令或记录:

3.7.1 事故紧急处理; 3.7.2 程序操作; 3.7.3 单一操作; 3.7.4 许可操作;

3.7.5 涉及到设备启动、调试的操作,经同级调度机构或厂局分管运行负责人批准,可用启动方案代替操作票进行操作,但在启动方案操作步骤内容的空白处,应完整准确记录涉及的发令人、操作人和操作时间。

3.8 除调度规程和本规定明确可自行操作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运行参数及定值。调度管辖设备须得到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调度命令或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3.9 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3.10 正常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在交接班期间进行操作。如在交接班期间必须进行操作时,应推迟交接班或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3.11 一、二次设备操作前,值班调度员和待接收调度命令的运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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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员应相互核实一、二次设备状态。

3.12 一次设备送电操作前,值班调度员应核实现场工作任务已结束,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所有临时措施已拆除,现场自行操作的接地刀闸已全部拉开,该设备的保护装置已正常投入,具备送电条件。 3.13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根据操作任务需要可发布操作预令。 3.13.1 运行值班员接受操作预令后,应根据操作预令要求编制好现场电气操作票。

3.13.2 操作预令不具备操作效力,现场操作仍应以值班调度员正式下达操作命令为准。严禁根据操作预令进行操作。

3.14 操作过程中发生异常或故障,运行值班员应根据现场规程处置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3.15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严禁“约时”投、退重合闸。

3.16 进行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操作时应使用其调度命名。 3.17 除值班调度员明确要求外,任何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操作涉及到相关具体压板、把手、控制字修改等方面时,由运行值班员按定值单和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明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压板、把手、控制字修改等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操作细则。 3.18 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各级调度机构及运行单位值班人员必须通过调度机构组织的认证培训和受令资格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各级调度机构及运行单位值班人员受令资格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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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集控中心、监控中心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20 对于监控中心、集控中心、调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操作,值班调度员向监控人员下达调度操作命令,监控人员与现场运行人员配合完成操作任务,值班调度员也可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直接向现场运行人员下达调度操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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