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划线处是我省增加的 下载本文

注:本实施细则是在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划线处是我 省增加的内容。

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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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出具考核意见。

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律师执业年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注:本条是将全国律协规则第4、5条合并。

第五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注:将全国律协第13条第2句“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加入此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我省执业的全体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参加考核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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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哺乳期等暂停执业的。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七条基础上修改和细化。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会费收缴相关规定等各项行业规则的情况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遵守本所章程、协议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重大敏感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律师完成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七)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八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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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会费收缴相关管理办法等各项行业规定,较好地履行会员义务;

(三)遵守本所章程、协议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完成市律协规定的培训。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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