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下载本文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10〕1301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0〕1346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医院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向承担医疗服务、应急救治等关键岗位、高技术含量岗位、高风险岗位倾斜,突出业绩和贡献,体现优绩优酬、奖优罚劣。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卫规财发〔2004〕410号)“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础,通过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科室工作绩效并核算科室绩效工资”。

二、范围和对象

全院在职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在医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综合考核奖励、个人考核奖励等三个项目构成,分别占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20%、10%。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兑现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医院在省卫生厅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各科室的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总量,并指导科室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岗位系数在总量内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个项目的分配和兑现。科室考核为合格的,按100%核拨;科室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科室考核为不合格的,按80%核拨。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分类管理

医院各部门根据承担任务分为临床科室(含急诊)、门诊科室、医技科室及机关后勤4类,根据省卫生厅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各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中,临床科室(含急诊)、门诊科室、医技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总量占医院奖励性绩效总量的83%,机关后勤部门占17%。

医院根据院对科责任目标考核核定临床科室(含急诊)、门诊科室、医技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夜班费、加班费等津贴补贴保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到科室。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随业绩情况适当浮动。

机关后勤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工作任务、工作压力等在核定人员编制、确定科室系数的基础上,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核定科室绩效工资总量,增人不增资。

(三)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总量=岗位津贴发放总量+综合考核奖励发放总量+个人考核奖励发放总量

1.岗位津贴分配总量核定

岗位津贴发放总量=岗位津贴核定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总量×70%)×绩效考核结果比例

2.综合考核奖励与个人考核奖励分配总量核定

医院根据院对科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核定各科室综合考核奖励与个人考核奖励分配总量。

综合考核奖励分配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总量×20%)×绩效考核结果比例

个人考核奖励分配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总量×10%)×绩效考核结果比例

(四)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兑现

科室在医院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各个项目总量内,根据岗位系数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各个项目的分配和兑现。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岗位津贴发放金额+综合考核奖励发放金额+个人考核奖励发放金额

1.岗位津贴

科室在核定的岗位津贴总量内,根据岗位系数、职工个人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月进行分配和兑现。

科室根据职工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在分配时纳入奖励性因素和惩罚性因素。奖励性因素包括:完成灾难性急救任务、科研成果、承担工作责任风险、夜班、加班等;惩罚性因素包括:发生医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事件、病人投诉以及未能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等。

(1)岗位系数

根据各类各级岗位在完成医院工作、促进医院发展中的作用,将所有岗位分为核心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辅助岗位四类,分别赋予每个岗位相应的岗位系数(附件),按照岗位系数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岗位津贴的分配和兑现。

(2)个人考核结果运用

个人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100%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科室总量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分值高低,酌情发放0—80%的岗位津贴。

(3)分配办法

个人岗位津贴发放金额=科室岗位津贴基数×岗位系数×个人考核结果比例

科室岗位津贴基数=科室岗位津贴总量÷科室职工岗位系数之和

2.综合考核奖励

根据院对科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结合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在核定的综合考核奖励总量内,由科室在年终自主进行分配与兑现。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比例为10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发放比例为0%;不定等次人员视工作表现发放比例为0%—80%。

综合考核奖励发放金额=科室综合考核奖励基数×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结果比例

3.个人考核奖励

在核定的个人考核奖励总量内,按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年终进行分配与兑现。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比例为10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发放比例为0%;不定等次人员视工作表现发放比例为0%—80%。

个人考核奖励发放金额=个人考核奖励基数×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结果比例

六、相关问题处理

(一)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执行试用期(见习期)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期间的岗位津贴,从到医院工作满半年之下月起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岗位津贴按拟聘用岗位系数的20%确定岗位系数;新调入人员,从到医院工作满3个月之下月起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岗位津贴按实际聘用岗位系数标准执行。

(三)医院派出进修半年以内人员(含半年),按原岗位系数的70%确定其岗位系数;半年以上人员,按原岗位系数的50%确定其岗位系数。

(四)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及出国留学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照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各类请假(补休假除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六)单位领导人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控制在2.5∶1以内。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医院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