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 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 (含县级 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 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 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 (含县级 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 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 行政监察法》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 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 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 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 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 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 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 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
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 、 “两指”调查措施,需 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 [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 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 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 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 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 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 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 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 原证。
(三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 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 、扣留 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 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二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 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四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 关予以追究。
(五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 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 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 事实时,所取得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并且该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任何可能。
(六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 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 , 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三、调查基本结束后的工作
(一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 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经 查证后认定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 错误性质及责任。
2、 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意见时, 应让被调查人写出书 面说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 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 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 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
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 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 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 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 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 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 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 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 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
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 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四、调查时限
一般案件为三个月,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 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节 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 要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材料包括: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