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凡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原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功能、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建设单位对此要做出书面承诺,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在建设过程中,如原减免城市配套费项目的减费理由、功能、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足已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对随意改变功能用途,隐瞒不报,形成事实上故意逃费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缴全部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并要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六条 对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对该建设项目做好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享受了减免政策而随意改变原功能、用途等的建设项目,审查不予通过,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减免的城市配套费金额,征收部门要逐项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报送。

所减免金额总数列入年度政府城建资金专项支出统计范畴。

第八条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区管委会及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拟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附件:

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及为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一、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是指直接由军费开支或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包括为以上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住宅、服务设施等。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是指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核准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图书室用房,不包括学生、教工宿舍。

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指财政全额投资的盲(聋哑)学校教学、残疾康复技能训练场所、敬老院、孤儿院等直接服务于残疾、孤寡群体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国防科工委审核确认的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及面积。 (五)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不含经营、盈利性建设项目)。

(六)为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监狱、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救助站、劳教所、戒毒所建设项目,不包括为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的住宅、服务设施等。

二、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指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事关我市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及阶段性目标实现,需要给予专项支持、扶持、倡导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