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下载本文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判断原则

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 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对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一定的约定,因此需要综合上述事项进而判断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二、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1、华创融金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华创易盛20%的出资份额。

2、华创融金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利。

3、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涉及合伙企业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企业重要决策机构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均由华创易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创融金决定或需经其同意,涉及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决策及行使所投资公司的股东权利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但华创融金对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具有唯一、绝对和排他的权利,此外的包括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的除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相互转换事宜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华创融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能够通过其自行决策或者通过其能控制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作为投资型企业的华创易盛的重大经营、财务事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4)利润分配方式

华创融金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 (5)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华创融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有权决定合伙企业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任免合伙企业重要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也享有包括分配利润、参与作出合伙人除名决议、参与作出合伙人资格承继的决议等权利;同时华创融金需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参加执行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同时对于合伙协议约定的需经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参与决策。

综上,华创融金为华创易盛的普通合伙人,持有20%的出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华创融金为华创易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并对包括合伙企业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合伙企业的续期及解散以及合伙企业重要决策机构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等事项具有唯一的决定权,并因此能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钟声作为委托代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华创融金能通过其普通合伙人之身份实际支配华创易盛的行为,华创融金对华创易盛拥有实际控制权。

三、*ST松江

上交所于2017年4月21日向*ST松江出具《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0号)中,要求*ST松江结合天津松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江财富”)的权益结构、出资结构、决策机构及其人员构成、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对松江财富是否构成控制及理由。

根据*ST松江的公告内容,松江财富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

*ST松江于2017年5月3日公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及民生证券就《问询函》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ST松江是否为松江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分析总结如下:

1、合伙协议对松江财富各合伙人权利的约定情况

汇鑫创富为松江财富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其执行合伙事务。*ST松江为松江财富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其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其享有对合伙企业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而,*ST松江作为松江财富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仅对松江财富的经营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构成对松江财富的实际控制。

2、合伙协议对松江财富决策机构的约定情况

合伙协议约定松江财富合伙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并不因天津松江持有更高的份额而对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构成实际控制。

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策事项对松江财富的经营决策、人事和财务等重大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松江财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系由汇鑫创富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汇鑫创富推荐2名,*ST松江推荐1名;投资

决策委员会只对松江财富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并不代理或代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策须经全体委员通过方为有效,*ST松江推荐的1名委员没有任何特权,更无权单独作出决策。因此,*ST松江通过推荐1名委员可以实现其对松江财富投资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无法对松江财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实际控制,更无法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松江财富的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3、合伙协议对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情况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存在*ST松江对收益进行额外分配或控制的情况,亦不存在天津松江对松江财富的亏损承担额外或连带义务的情况。

4、松江财富的人员安排情况

松江财富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睿,由汇鑫创富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均由汇鑫创富负责聘任。*ST松江对松江财富的人事安排不存在实际控制的情况。

5、松江财富决策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决策情况

因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对方为其有限合伙人*ST松江,松江财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次标的公司退出事项进行决策时,*ST松江推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了回避表决程序,*ST松江没有对松江财富进行本次交易的决策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综上,*ST松江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松江财富的经营管理,无论从合伙人地位、合伙人权利、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人员安排情况等方面,均无法构成对松江财富的实质性控制,因此,*ST松江对松江财富不构成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