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五)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收付款行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境内银行应当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境内机构之间的跨境资金收支,并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款项的用途。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分类处理。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
五、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问题
(一)银行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统一标注前缀“NRA”的行内业务系统调整工作。银行在完成NRA标注前,应当在境外机构的有关支付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
(二)银行应当及时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基本信息变更、余额信息及其涉及的与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信息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共享机制。 (三)通过境外机构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购汇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结售汇和头寸统计相关信息。
(五)在相关法规明确之前,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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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六)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境外机构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并依据境外机构客户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跨境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的大额跨境交易标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 2.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
说明:1.“二、境外机构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查方式”是指,银行对境外机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查时所采用的方法或渠道。例如,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者通过境外机构注册地政府监管部门等。
2.“三、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名称”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例如,从事跨境人民币贸易业务的,依据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 附件2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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