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 《动火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证》为四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9.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人和动火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动火作业证》存档。 4.1.9.6 《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1.9.7《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 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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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 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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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B类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4.2.4安全要求与防护
4.2.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 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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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安全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2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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