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和全额兑付,并造成人民币13433.842万元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致使会员集会、集体上访、堵塞交通,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问:李某的行为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存款 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2.海南S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于1989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海南省人民银行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省人行有关领导在此会议上明确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试办个人存款业务。在此情况下,S公司设立了存款部。从1995年至1997年11月,S公司共办理个人存款1020笔,总金额达1.424亿元,其存款利率高于国家银行存款利率数个百分点。1997年底,人民银行开始清理信托投资机构的个人存款业务,S公司即停止了此项业务,并按照要求开始对个人存款进行清理,并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作了报告。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察觉。
问:信托投资公司试办个人存款是否构成犯罪
3.2000年7月,杨某、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人以公司名义为并不存在的某品牌护肤系列产品作广告宣传,制定虚假的市场计划,以高额返还为诱饵,利用网络广泛招收业务员及合作商。他们在网上许诺,每位加盟业务员出资人民币300元为投单1份,即可享有公司发放的4个月工资,从100元至300元不等,业务员投单满60份即可成为公司代理商。杨某、张某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维持运作,长期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自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共发展代理商60余人,散户5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1300余万元,致使网络成员的685万余元损失无法返还。上述款项,被杨某、张某用于部分业务员投单的返利及公司的日常开销。因后期投单人减少而无法维持,杨某、张某潜逃,终被查获归案。
问题:对被告人杨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 回顶部
1.被告人姜甲、姜乙均系山东省招远县农民。被告人姜甲于1983年4月上旬,将他自己与李某(被害人)被告人姜甲、姜乙均系山东省招远县罗山公社姜家大队农民。被告人姜甲于1983年4月上旬,将他自己与李某(被害人,系罗山公社后花园大队农民,30岁)准备带款一起外出搞走私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姜乙,并说李有4000元现款。姜乙提出:“咱们把他打死,把钱弄下来
分了吧。”姜甲表示同意,并提出把尸体埋掉。姜乙说把尸体投入井内。4月20日晚上,姜甲对姜乙说,“姓李的明天早晨3点到我家来”,并让姜乙回家准备。姜乙即回家准备了一根木棍。稍过一会,姜甲又去姜乙家查看情况,并商定在村东小桥处,先用铁丝将李绊倒,然后用木棍打死。凌晨3点前,姜甲拿着木棍和铁丝,姜乙拿着手灯,先后赶到村东小桥处守候。3时,李某骑自行车来到。姜乙见无法下手,便让姜甲到姜乙家东院空屋内等候,他负责把李骗去。约10分钟后,姜乙拿着手灯在前,李某提皮箱在后,向姜乙家的东院走去。当李刚走进空屋门时,姜甲朝李的头部猛击两棍,当即将李打死,然后用双手卡李的脖子。两人仍恐李未死,一起用绳子把李吊在门框上。姜甲得财心切,急忙把皮箱提回家找钱。姜乙趁姜甲离开后,从死者身上翻出现款100元(未告诉姜甲)。姜甲见皮箱内无钱,即返回同姜乙一起在死者脚上穿的皮鞋内翻出32块银元。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将尸体绑上石头投入本村东北麦田井内。一、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
问:此案应如何认定?
2.被告人李某,男,某钢厂工人。198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某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越来越感到陆某虚荣心很强,且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人工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见李某不仅对自己怀孕的事不表示高兴,反倒有许多反常表现,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1982年元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198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向刘倾吐自己的不快,要刘某原谅他的过错,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想办法,以结束他与陆的婚姻。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 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孬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思,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82年3月5日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中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物品氯丙嗪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餐后即感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去。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陆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第二天凌晨6时中毒死亡。
问:此案应如何认定?是否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3.2004 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志安停车检查。王志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志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志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王志安行为的性质。
案例十七、侵犯财产罪中若干罪名的认定 回顶部
1.被害人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被盗财物的处理
2002年4月12日,甲男招手叫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去某地方,当车行至偏僻处,甲见四处无人便掏出刀子对司机乙实施抢劫,劫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甲关掉乙的汽车发动机,拔了钥匙,并威胁乙道:“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把车钥匙给丢下,你自己来找”。甲下车以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追乙。追了一段后,乙追上了甲,并用车撞甲且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再跑,乙又驱车撞甲。甲被车撞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抓获。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2.2004 年5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某油库与司机张某某(该油库职员)订立了承包送油合同,张某某用公司的油罐车给下属加油站送油,从中赚取运费。后张某某雇佣犯罪嫌疑人司机贾某某,双方口头协议每月付贾某某工资600元。同年7月21日贾某某驾驶油罐车在送油途中私自将签封开启,后将油罐车上的5桶0号柴油卖与他人,其价值人民币3390余元。
问题:被告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3.2002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现年18岁)、李某(现年17岁)、周某(现年18岁)三人手持匕首、水果刀等凶器在吉水县公园门口拦住正去上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王某(现年16岁),逼其交出其家的钥匙,并威胁王某讲出他家的地址,否则,将对其“放血”,王某害怕,被迫就范,交出了钥匙,告知了他家地址。接着由何某把王某劫持到一偏僻处看守,由李某、周某二人持钥匙进入王某家,劫取现金150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800元)。李、周返回与何某会合后将王某放走,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三个多小时。案发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试分析本案。
4.北京高中生盗窃彩票案
日前,北京市首例盗打彩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西城区检察院起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趁彩票销售人员外出之机,盗打价值77520元的“双色球”机选复式彩票的人居然是一名高三学生, 而他所盗打的彩票在当期开奖仅能中1200元。
陈某是北京某高校附中的高三学生。2003年12月9日晚上7点多钟,陈某在西城区某航空机票代理处购买了三注价值人民币6元的3D彩票后,没有马上离开。晚上8点后,购买彩票的彩民陆续离开,在彩票销售员王某外出倒垃圾时,陈某盗打了一张价值77520元人民币的“双色球”机选复式彩票,整个过程用时不到两分钟。等王某回来时,陈某已逃离现场。
当天,王某查对当日的彩票销售额时,发现多了77520元,彩票机显示的时间是20时14分15秒,正是王某没在屋里的时间。王某立即报警,民警于两日后将陈某在学校抓获。福彩中心在案发当晚对被盗打彩票进行了作废的技术处理。当期(2003084)彩票开奖结果显示,被盗打彩票在不作废的情况下仅可兑奖1200元。
问:彩票在法律中如何定性?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