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手续。“城中村”异地建设需使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置换出来的土地以及 “城中村”改造范围外近期城市规划属于经营性土地的,纳入本市土地储备。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按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调整自留地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市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今后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后因城市建设开发需要使用这些土地和征用房产,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宅基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建设之前,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给宅基地使用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市国土局宅基地清查后,合法的宅基地及建筑按《柳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换发《房地产证》。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今后不再配给村民宅基地。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建设问题
1、“城中村”建设改造应在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同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指导下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其中的用地规划,建设规划均统一于城市规划。采取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等方式开展“城中村”改造建设。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城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近期拟推进的“城
中村”改造项目或工程,属征地改造的,适时向社会公布,提前做好招商及安置的准备工作。“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建设统一管理。“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建设,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优惠政策。
2、“城中村”的改造和小区建设,可采用多种方式,兼顾村民、投资者、政府三方利益,实现“三赢”。(1)各城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指导下,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指导实施的依据。在建设新村新区上,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形成特色与规范。(2)在改造中留出部分村(小区)集体和村民(居民)发展三产用地,保证他们有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土地空间。(3)在安置“城中村”改造居民(原村民)住宅的基础上,适当留出部分用地,允许在“城中村”撤迁改造中和二、三产建设中,以村(社区)的股份制经济实体和村民(居民)招商引资或与开发商共同开发、开发商单独开发,利益共享。(4)对于城市规划区中的农村(社区)宅基地建设,应当集体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3、改制后的“城中村”,其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村镇规则标准。改制后的“城中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有关事权参照现行市、区分管范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区市政维护费承担,由于管护面积的增加,需要增加的管护经费,按市、区两级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经费的办法在新的财政年度根据实际予以调整。原“城中村”转制的社居委会要加强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经费(包括小街、小巷的修整、美化、净化),除市、区已明确负责的以外。在“城中村”改造完毕之前,依然从转制的股份制企业(公司)集体股收益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好“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1、“城中村”改制后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对于“城中村”改制前,已办理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改制后房屋状况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换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转移、变更登记。换领国有房地产证,暂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该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须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对于“城中村”改制后,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需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城中村”改制后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初始登记。
4、未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市房管部门申请补办集体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5、1978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实施之日前)止,原村民经批准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的,由建房者对超出标准部分按历史用地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核发国有房地产权证。
6、198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原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占有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其中依照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房屋,在申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房地产权登记,其他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7、1999年1月1日起,原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按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8、离婚后返村的村民及其子女,回原籍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在200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施行之日)前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参照原村民房屋的标准和办理程序予以确认
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9、“城中村”内的非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参照原村民房屋标准和办理程序予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应先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0、“城中村”内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农村“集资房”,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五)“城中村”改造中必须同期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城中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与撤村建居工作同步开展,建立和完善农转非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接轨。“城中村”改革中应当从集体资产中预留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经费。农转非劳动力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则由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部分基本生活费;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六)“城中村”改造后的计划生育政策
农业人口成建制转为居民户口的,从转为之时起五周年内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满五周年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按辖区管理。有以下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之前,已外嫁到其他城镇居住满5年,户口仍未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农户口嫁入,在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前仍保留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后户口迁出本社区居委会,虽已持有二孩生育证,但未怀孕的(城市改造拆迁迁出除外)。
(七)“城中村”改造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城中村”改制以后,原“城中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资产所有权转为法人产权,由学校管理使用,教育用地、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不得挪做它用。校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校区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撤迁的,由政府以同等价值的土地就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