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內之賄,輿人誦之曰..’;《楚語上》的“近臣諫,遠臣謗,輿人誦,以自誥也”以及《左傳》襄公三十年的子產“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等記載看來,“輿人”也常常有誦,又有土地,且有“衣冠”,並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與“國人”身份相近。 春秋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社的內部量度,在農業生產者中間,出現了“隸農”,他們“雖獲沃田,而勤易(治)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國語·晉語一》)。這個“隸農”,當是一種庸耕者。《左傳》襄公二十七年的“僕賃於野”即郊野有自由貧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經指出:“包括著整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勞動是很古老的;它個別地和分散地同奴隸制度並存了幾百年。但是只有在歷史前提已經具備時,這一萌芽才能發展成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可見,在奴隸社會中存在著雇傭勞動現象是不足為奇的。 奴隸
春秋時代的奴隸種類頗多,僅就《左傳》昭公七年載,就有皂、輿、隸、僚、僕、臺、圉和牧。此外,還有■(《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奴(《論語·微子》)、婢子(《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傳》莊公八年)、閽(《左傳》昭公五年)等,至於象“小臣”之類,尚待考證者,暫皆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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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主要奴隸來源是戰俘,因而《左傳》中常有“大獲”(隱公六年)、“盡獲之”(襄公二十七年)、“盡俘”(定公十五年)等記錄。各國貴族為了能夠掠奪奴隸,往往不擇手段。西元前585 年,晉國大夫伯宗、夏陽說率領軍隊本來是和衛國、鄭國一起攻打宋國的,但是到了衛國附近,因見衛國沒有防備,就要襲擊衛,夏陽說:“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左傳》成公六年)。後來經過伯宗的勸阻才停了下來。不但大國如此,一些小國也不例外。邪國乘■國插秧之際,偷襲■國,“盡俘以歸”(《左傳》昭公十八年)。就連小小胡國,也利用吳師入楚的時機,“盡俘楚邑之近胡者”(《左傳》定公十五年),結果招來了亡國的禍害。 罪人沒為奴隸,也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楚公子棄疾出使晉國,路經鄭國,對其隨從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廢,小人降”(《左傳》昭公六年),也就是說如果觸犯命令,君子撤職,小人降為奴隸。《呂氏春秋·精通篇》載,鐘子期聽到擊磐的聲音很悲,使人召來其人而問其故。擊磐者回答說:“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臣之身得生,而為公家擊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贖回母親,自己卻是一無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財”。這個故事,更是罪人為奴的絕好例證。殺人者本身受刑,家屬要淪為奴隸,是當時的一般慣例。 奴隸的第三個來源是買賣奴隸。《呂氏春秋,觀世篇》裏以為越石父的淪落是“齊人,累之”,《史記·管晏列傳》也說:“越石父賢,在縲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內篇雜上》卻雲:“晏子之晉,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負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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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於塗側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子為何者也?’對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為至此?”曰:‘吾為人臣僕於中牟,見使將歸。’晏子曰:‘何為為僕?’對曰:‘不免凍餓之切吾身,是以為僕也。’晏子曰:‘為僕幾何?’對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贖乎?’對曰:‘可。’遂解左驂以贈之,因載而與之歸。”這裏說的越石父淪落與犯罪無關,而是迫於凍餓而賣身為奴的。《呂氏春秋·察微篇》記載:“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這個故事比較可信,因為一般掠賣奴隸多半不在本地販賣,而是轉運他地銷售。這裏所說“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則是可信的。《國語·吳語》所謂“妻子鬻”的記載,也是奴隸買賣現象的反映。正是因為春秋時代有出賣女為妾的事實,所以子產說:“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左傳》昭西元年)。春秋時代掠賣奴隸的雖已相當普遍,但是賣身為奴的事例為數不多,債務奴隸似乎還不存在,這與當時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體有著密切關係。
春秋時期的奴隸多為官府所有。《左傳》隱公五年雲:“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這裏的皂隸已若賤官,管理“器用”等,與普通奴隸不同。他們“不知遷業”,世襲為之。《國語·晉語四》雲:“皂隸食職”,韋昭注曰:“各以其職大小食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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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皂隸乃是一種官府奴隸。各國官府奴隸的具體數字,史書雖無明確記載,但從齊靈公滅萊一役獲得大量戰俘,齊襄公“九妃六嬪,陳妾數百”(《國語·齊語》),可知齊國國君擁有大量奴隸。晉國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傳》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計,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鐘》銘雲:“餘易女..厘僕三百又五十家’,厘僕或即萊俘,以一家五人計,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見各國大夫也有大量奴隸。貴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擁有奴隸。
春秋時代,奴隸聽從事的生產事業,首先是手工業。《叔夷鐘》雲:“餘命女(汝)司■(予)厘造■(鐵)徒四千,為女敵察。”“厘造鐵徒”是出身於萊的刑徒,其數目競達四千之多,實在驚人。齊國的這種鐵官徒在政府控制下進行生產,與漢代的鐵官徒幾乎完全相同。《越絕書》卷二雲:“闔廬以鑄幹將劍,歐冶僮女三百人。”《吳越春秋》卷四又雲:“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刀濡,遂以成劍,陽曰幹將,陰曰莫邪。”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隸,似乎也是國家所有。女奴從事養蠶、紡織的也較常見。齊國的“蠶妾”(《國語·晉語四)、鄭國的“女工妾”(《國語·晉語七》),便是其證。《左傳》昭公七年杜注雲:“養馬曰圉,養牛曰牧。”可見,當時也有從事畜牧業的奴隸。
奴隸也有為貴族從事非生產性勞動和為滿足他們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於家內勞動者。《左傳》襄公十一年雲:“鄭人賄晉侯,以師悝、師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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