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学员本人。就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培训对象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书等凭证材料。
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第二十二条 创业扶持补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附《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
对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总额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租、水电等减免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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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购臵技能研修实训设施设备、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出
包括《登记证》和《就业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登记证》和《就业培训合格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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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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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按月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就业专项资金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同级财政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按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账。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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