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以上。上级财政拨付担保基金补助、代偿损失补助以及同级财政安排的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于同级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限额内给予财政贴息。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机制。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级和市州县要共同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余下部分由各地担保基金承担。建立省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奖补制度。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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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减免收费证明(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等凭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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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暂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
第十七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十八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臵、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专项招聘、宣传活动和资金审核公示等资金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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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 “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奖励
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评定后,给予奖励。其中,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给予8000元奖励,对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办法和评估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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