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臵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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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已经足额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未足额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200元/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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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书等。职业培训机构凭借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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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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