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1]1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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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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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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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七)就业见习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十二)“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十四)创业扶持补助;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十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省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扶持和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情况)、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重点考核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化管理的办法分配,每年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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