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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