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22日)
为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推进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部署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1?16号),选择一批县(市),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扩大县域管理权限,增强县域自主发展能力,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水平,做强做大一批县(市),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能放尽放、重心下移、责权统一的原则,减少管理层级,对试点县(市)尽可能下放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到试点县(市)的管理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坚持扶优扶强、试点先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市)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县(市)范围并拓展扩权事项。坚持与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综改试验区建设相结合,与市域城镇化发展战略相结合,与财税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社会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能力。
(三)主要目标。通过扩权强县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创新省、市、县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县(市)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培育壮大一
批经济实力强、发展速度快、社会管理好的县(市),为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夯实基础。
二、扩权强县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发展潜力、区位优势以及各市试点县(市)大体平衡等因素,选择22个县(市)(见附一)作为第一批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扩权内容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一)关于计划报送。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试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二)关于财政管理。试点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财政预决算、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方面,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到县(市)。各市不得自行调整市对试点县 (市)的财政体制,确需调整的要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对试点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财政按上缴省、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给试点县(市)作为发展资金。
(三)关于项目申报。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外,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四)关于统计数据发布。加强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各市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试点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各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
(五)关于证照发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市一级核发
的证照外,原由市核发的其他证照,由试点县(市)直接审查核发;需经市审核、报省直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由试点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报市备案。
(六)关于税管权限调整。试点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等,均比照所在市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七)关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在试点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
(八)关于环评审核。对于试点县(市)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企业所腾出的排污总量,优先供给本县(市)新建固定资产项目,不再由市一级统一平衡。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试点县(市)直接办理。
(九)关于机构编制核定和干部选拔任用。试点县(市)设立、撤并机构直接报省编办,在市编办备案。加强对试点县(市)干部的重点管理,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有利于推动扩权强县建设的优秀干部到试点县(市)任职,并加大治庸治懒和治散治软力度,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试点县(市)党政正职纳入省委统一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入全国或中部地区前列,或在全省排名进位较多的,试点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提拔或重用。
三、组织领导
扩权强县是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加快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有力支撑,
是需要持续推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实施。
一要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搞好衔接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要继续担负起对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扶持和督查落实责任,加强对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试点县(市)要以此为契机,强化加快发展意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工作机制,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试点县(市)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分类研究,科学合理地提出具体的目标要求,确定其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监督,确保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强化工作措施,对试点县(市)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服务,严格实施奖惩。结合现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价,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试点县(市)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适时予以调整。各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县(市)的全面监管。
三要积极稳妥,确保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扩权强县试点工作依法、有
序、平稳推进。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第一步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见附二),在本意见下发一个月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2012年底,对试点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县(市)和扩权事项范围。
附—:
第一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名单 (共22个) 清徐县 古交市 灵丘县 阳高县 山阴县 怀仁县 原平市 保德县 孝义市 柳林县 介休市 灵石县 盂 县 平定县 襄垣县 长治县 高平市 阳城县 洪洞县 侯马市 河津市 永济市 附二:
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事 项 目 录 (共85项)
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22项)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
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将下达资金情况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审核权限,审核项目直接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6、试点县(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7、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煤化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装备制造、材料和旅游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8、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9、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10、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1、《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中规定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2、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3、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4、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他收费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5、长度100米以下县(市)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6、日处理1万吨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7、日处理1万吨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8、日处理200吨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9、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城建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0、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1、《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中规
定市投资主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22、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事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类(省国土厅15项) 23、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调整,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24、试点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25、试点县(市)需省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26、试点县(市)须经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27、试点县(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500亩以下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由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自行验收,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28、试点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政府。
2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原由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委托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30、试点县(市)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般村庄和集镇农用地转用,在下达计划指标内,委托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31、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部分,继续由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32、五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3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属于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3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申报,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35、试点县(市)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等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36、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37、市国土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管理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国土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省环保厅11项)
38、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39、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
40、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1、原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审核
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3、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4、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的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5、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6、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47、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48、市环保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 (市)环保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管理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项) 49、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0、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1、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2、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4、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5、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6、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7、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8、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9、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0、原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资质,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1、不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2、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64、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65、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检查,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66、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67、原属于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在县域内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68、对审批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五、人力资源审批管理类(省人社厅13项)
70、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
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主管部门。
71、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社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主管部门。
72、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由试点县(市)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人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人社主管部门。
73、省对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社保基金预算直接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74、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报表直接上报省人社主管部门。
75、试点县(市)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制度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76、试点县(市)属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
77、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78、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审批本县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79、县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
80、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81、本县(市)范周内人才交流会由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82、市人社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人社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六、财政管理类(省财政厅2项)
83、试点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财政预决算、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方面,由财政直接管理到县(市)。各市不得随意调整对试点县(市)财政体制,确需调整的要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
84、对试点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财政按上缴省、市级收入增加额的50%奖励给试点县(市)作为发展资金。
七、工商登记类(省工商局1项)
85、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登记可由试点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由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