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下载本文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书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辽宁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合伙人:马XX ,身份证号:2109211984042XXXXX,出资额比例:40%,戴XX,身份证号2104221987091XXXXX,出资额比例:30%,曹X,身份证号:2202021985100XXXXX出资额比例30%.

第三条 条本所开办资金30 万元,合伙人出资为:马XX12 万元; 戴XX 9万元 ;曹X9 万元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普通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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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一)、(三)、(四)、(五)、 (六)、(七)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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