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内部承包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应当对承包商安全能力、日常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承包商安全绩效的总体评估结果,并提交准入管理部门建立档案,作为承包商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选择使用的依据,优先选择安全绩效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十八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准入审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取消准入资格,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布承包商安全业绩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提供虚假安全资质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二)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及时治理,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股份公司将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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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条 各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业务归口地区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在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准入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事故的,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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