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识别的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进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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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

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包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八)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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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

(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四)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

(十七)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

(十八)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的;

(十九)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代签作业票证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内部承包商发生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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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的,内部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四十条 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当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考核,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承包商因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项目结束后因承包商作业质量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同级安全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安全生产(HSE)合同履行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六章 承包商评价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承包商选择阶段的安全能力评估、使用阶段的日常安全工作评估、项目结束后的安全绩效综合评估。建设单位开展承包商业绩评价时应当进行安全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商日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承包商。对于日常安全工作中的不合格项,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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