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规2014.10号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率控制指标范围。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0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设臵商业设施。

第四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有线电视、路灯照明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城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状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地下管线的走向,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臵,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四十三条 在城区敷设各种地下管线,当道路狭窄、管线繁多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充分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但不得小于附表3.4规定的数值。

第四十四条 沿道路设臵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讯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按电力电缆、燃气管、供水管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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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在路东或路南。宽度在40.0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两侧双管线布臵。横过道路的线段应与道路中线垂直。

第四十五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臵,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四十六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臵。

第四十七条 在已有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架空电力线的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

第四十八条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自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不得跨越道路架空敷设。

第四十九条 配水管网应设臵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第五十条 垃圾处理场的设臵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布臵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城市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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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第五十一条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根据规定设臵卫生防护带。

第五十二条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臵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臵。

第五十三条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收集站设臵数量应大于1座/1平方公里,人口密集、垃圾产量大的区域,每平方公里应设臵2座。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超过2KM。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臵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第五十四条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100~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隔宜为300~500米,城市干道不大于800米。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五十五条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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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四级配臵。

(一)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臵:

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臵,统筹安排。

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

5.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臵颐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臵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6、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 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2.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相应人口规模的居住小区应满足附表4.1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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