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结合鹤壁市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M-工业用地;(五)W-物流仓储用地;(六)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七)U-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与广场用地。
居住用地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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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可兼容公用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如细分地块分割出让,分割后地块均不得突破用地指标。
第八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代征宽度最多不超过30米。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一)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 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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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四)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新城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和许可零星住宅建设,旧区改建宜成片开发。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市政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不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其高度为4层及4层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60%。不适合建多层厂房的单独厂房,高度不低于8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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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和日照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遮挡建筑为中高层以上的适用日照分析法,受遮挡住宅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得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同时保证项目周边相邻住宅建筑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高层居住建筑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8米,多层与中高层混合的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
正向遮挡建筑为多层及以下的适用间距系数法,南北正向间距不得低于1:1.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1:1.2,退让北侧相邻地块居住建筑不得低于1:1.5。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物外墙面的最小距离,若建筑物凸出的阳台、走廊或局部凸出部分的长度,南侧超过该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北侧超过该建筑物长度的三分之一时,从外凸部分垂直投影的外边缘起计算建筑间距。
非正向遮挡的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按1:1.5或以日照分析为准,且不得小于6.0米。
受遮挡建筑为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医院病房楼、休(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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