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广西出台意见加快推广

运用“PPP模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金[2015]8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关于广西出台意见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通知

(桂财金〔2015〕8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5〕65号)精神,日前,广西财政厅、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在公共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 1 / 4

见》,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拓宽公共领域项目

建设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实施意见分别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实施PPP项目的程序和要求和推进PPP改革的政策措施作出规定。 一、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PPP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的原则,围绕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重点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还需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应积极运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实施PPP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储备。采用PPP模式应重点选择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等特点的公共领域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中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制定五年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报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备案,纳入PPP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发起。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政府发起,即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储备项目中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后制定 2 / 4

项目实施方案。社会资本发起,即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或财政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论证。项目评估论证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1.合规性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产业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 2.物有所值评价。

(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开展物有所值定性评价,鼓励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必要时可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协助评估论证。 (2)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3.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主要是识别、测算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3)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各级人民政府本级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3 / 4

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4)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