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1次赛事中,教练员为运动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的总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如果1名运动员有3次“录像审议”失败,则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审议组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更进一步的申诉,如果出现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比分计算错误或者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的情况,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4款“申诉”处理;
(九)如果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与仲裁机构应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审议组由审议委员和仲裁委员组成。“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组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申请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组2名成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的一致意见为审议结果。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技术代表最终判定。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组成员、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四、申诉
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审议与裁决
1、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仲裁委员应回避;
2、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3、由参加审议的仲裁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仲裁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4、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仲裁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 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
——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决;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赛事组委会处理。
三、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