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流程与操作要求 下载本文

通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流程与操作要求

一、 基本流程:

根据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商定的电子报文格式,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凭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实时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给检验检疫机构。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通关单; 2.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

3.海关凭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

4.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实时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给检验检疫机构。 通关单联网核查将对现行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产生较大的变革。由原来的只采用纸质通关单数据改变为电子数据与纸质通关单并行:电子数据用于海关系统比对,纸质通关单用于现场验放电子数据必须与纸质通关单上的数据完全一致。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的基本原则与关键点 (一)基本原则

“先报检、后报关” (二)关键点

1、先报检、后报关,即出具通关单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到海关并通过数据校验之后方可报关;

2、报检批与报关批必须一一对应,既不能一份报关单对应多份通关单;也不能一份通关单对多份报关单;

3、通关单数据和报关单数据必须一一对应,通关单的相关数据必须和报关单的相关数据完全一致。

三、报检的相关要求 (一)报检要求 企业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应当提交规定的报检单及相关单证材料和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电子报检信息,并保证法检货物报检、报关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二)企业信息维护要求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录入准确。

2、入境货物收货人、出境货物发货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号。

3、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入境货物收货人单位备案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出境货物发货人单位备案代码。

4、在海关临时注册的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并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

(三)报检时收/发货人的规范填写

实施电子通关后,通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填写应相互

对应。即报检时申报的收/发货人(出境货物的发货人、入境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报关时的经营单位。报检是的收/发货人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一般贸易的,填写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2)加工贸易的,填写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即“××××××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3)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单位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5)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企业的经营单位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的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编号及名称。

(四)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的规范填写 1、进出口货物报检时的法定计量单位级数量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2、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五)报检货物项数的规范填写

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当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含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六)报检时口岸、国别等项目的填写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当按货物进出境口岸(报关地)填写。

2、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3、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4、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七)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先报检,后报关;

2、提前报检;根据通关单数据填写报关单。 (企业在录入报关单数据时,输入经营单位代码、通关单号发送提取通关单数据的请求。)

3、数据录入必须与报关单一致;(数重量可以少于通关单数重量) 4、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当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含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5、每批报检货物的顺序与海关的报关单的法检货物顺序一致; 6、通关单号为18位数,编号规则为:报检号+版本号+流水号。 7、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份通关单号码;

8、持海关临时注册报关的企业,在报检时要在报检单特殊条款栏注明“海关

注册号××××××××××”(最前面10位标注海关临时注册编码) 9、海关结关后的报关单修改,涉及到法检货物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通关单。 10、报关地必须准确录入;

11、在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注册备案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准确;

12、通关单有效期:对于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早于《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对于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必对有效期。

13、商品HS编码:通关单10位HS编码与报关单的10位HS编码必须一致。 14、第一标准计量单位:通关单每项货物的HS编码标准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对应货物的HS编码第一计量单位必须一致。

15、第一标准数/重量:报关单上每条法检货物的数/重量不得超过通关单对应货物的标准数/重量。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通关单的通关单的更改、补发与撤销

证单的更改、补发以及撤销应《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 已签发通关单的更改、补发与撤销

(1)已经签发通关单的,企业要求更改或撤销的,应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原签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受理。

(2)对于检验检疫机构已签发通关单并向海关发送电子通关单数据的,企业申请更改时应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更改条件的,对有关数据项进行相应更改后打印通关单并重新发送电子通关数据,并将原电子通关单数据撤销。 (3)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不予受理企业的更改或撤销申请。

(4)报关单结关后,海关修改涉及通关单比对数据时,需要更改或补领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交由海关填发的《变更/补领通关单通知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其更改或补发申请。 (5)对于凭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通关单,其申请更改的内容需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通关单签发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更改确认文书办理更改手续。

(6)更改货物出境口岸后,需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换证凭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首先将原电子通关单信息撤销,再签发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

(7)企业在领取通关单后取消出口的,应要求其交回纸质通关单,并将电子通关单信息撤销,纸质通关单与对应的报检资料一并归档。

(八)通关单的拆分

1、对于在检验检疫机构向海关发送电子通关单数据后需分批装运出口的,或因报关原因需要拆分通关单的,企业应在报关前向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批手续,并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重新签发通关单、发送分批的电子通关单数据,并撤销原电子通关单信息。 2、一个报检批次所对应的通关单只能拆分一次。

五、应急措施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应急措施是指在与通关单联网核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

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通关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法实现比对(以下简称“系统故障”)时,海关对于出入境货物暂停实施通关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纸质通关单验放的相应措施。网络传输、系统故障排除后,检验检疫部门向海关补发相应的电子通关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