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2.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两个标底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