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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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

2. 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 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 建设单位评选年度内施工期超过6个月,方具备推荐先进个人资格(基建期内每年开展评选)。

5. 所在单位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三)“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

从事(厂级或车间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 ,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和二级单位复核,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

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

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基层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企业申报,二级单位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八条 二级单位推荐名额 (一)推荐先进企业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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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企业数量的20%左右确定,基层企业数量少于5家的可推荐1个名额。

最终确定名额时,兼顾二级单位之间横向比较。 (二)推荐先进个人名额

1. 每家基层企业原则上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

a.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2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

b.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或50万千万以上的风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

c.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2. 二级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按照每家单位不多于1人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筹确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定性、定量打分表,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个人和“安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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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集团公司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对单位)、证书(对个人)。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获得“安全卫士”的个人当年度等同先进个人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各基层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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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它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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