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下载本文

(国质检科〔2008〕54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8〕618号)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须满足附件中相应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投入计划的通知》(国质检科〔2006〕208号)、《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国质检科函〔2006〕618号)和《关于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进行核查验收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07〕282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直属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附件中相应省级机构或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计量机构的能力建设除应满足本基本要求外,还须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的要求。设在计量机构的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还须符合《关于对授权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单位重新评估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150号)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特检机构的能力建设除应满足本基本要求外,还须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及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的要求。

第四十条 针对节能减排、新兴产业、低碳经济等领域对检测不断增长的需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结合实际开展能力建设工作,总局将适时在本基本要求中对涉及以上领域的项目予以补充。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或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和产业实际需要,可开展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也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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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多个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基本要求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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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2.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要求 3. 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4.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5.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科研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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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仪器设备配置见表A.1。

表A.1 仪器设备配置

专业 产品 仪器设备名称 省级 ◆ ◇ ◇ ◇ ◇ ◆ ◆ ◆ ◆ ◆ ◇ ◆ 地市级 ◆ ◇ ◆ ◇ ◇ ◆ ◆ ◆ 县级 ◇ ◆ ◆ ◆ ◆ 国家重点 ◆ ◆ ◇ ◇ ◇ ◆ ◆ ◆ 区域中心 ◆ ◆ ◇ ◇ ◇ ◆ ◆ ◇ 常规 ◇ ◇ ◇ ◇ ◇ ◆ ◆ 用途 实验用水 样品处理 培养基制备 样品、菌种冻干保存 微生物样品处理 乳制品中微生物测定 乳制品中微生物测定 实验安全 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筛查检测 微生物计数 食品 纯水系统 食品 (饲料) (饲料) 拍击式均质器 检验 培养基自动制备分装系统 冷冻真空干燥机 LC/MS专用高纯氮气发生器 高压灭菌器 干热灭菌器 湿热灭菌器 生物安全柜 超净工作台 自动免疫分析仪(VIDAS 或miniVIDAS) 菌落计数器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