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下载本文

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注意(二)、(三)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款,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本条是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似的规定,但实施效果受现行行政、财税等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制约。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

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定位。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时应审验其密封,并应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正密封偏差,或记录微小密封偏差后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时不审验,开标时招标人或监督代表根据密封状况判别废标是错误的,开标时应由投标人自己审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分别规定两类联合体资质和业绩认定条件标准;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分工和责任;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各方提交。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投标一次,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界定串标。

第四十条[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出现上述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