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赵颖萍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律师法》在1996年通过并实施后,历经200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这次修订,硕果累累。为适应新时期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新律师法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比较而言,新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新律师法的进步与发展 1、律师权利的扩充

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新法规定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这给我们力量,使我们律师职业变得无比光荣和崇高。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力。“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2、个人能够设立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促使律师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对律师的要求。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二、新律师法不足之处

1、新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和解答权,这是新律师法的最大不足之处。

新律师法仍未能突破原有规定,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供法律服务。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论是大陆法律法系的德、日等国家,还是欧美法系的英、美等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在场劝和解答权。这是为了防止作为公权力的侦查机关滥用私刑以获得口供,也是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程序规定,同时也是制约权力机关的有利武器。如此重要的程序规定在新律师法仍没有获得突破,不禁让我们感到些许遗憾。

2、没有规定律师证言特免权

律师证言特免权是指在诉讼中,即使律师符合证人的一切要件,知道当事人有罪或对其不利的证据,仍然能够拒绝作证,但拒绝作证的范围只能是因其提供法律服务从当事人处知悉的当事人的不公开信息。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法律方面并不缺少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但实践中律师常因不作证而被刑法310条款追诉。如果律师了解了当事人有关未被追诉机关知悉的犯罪情况,拒绝作证属于犯罪行为。 律师工作的性质具有附属性,律师的权利源于当事人的权利,而当事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由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当事人为当局者,容易执迷;同时他们又需要获得专业人员的帮助。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必须的。律师的法律帮助与服务必须

建立在当事人与律师充分信任,并对有关事实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律师对于当事人的状况不能充分的了解,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履行律师职责。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充分的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是必须的。但是当事人不能确信证律师不会被强迫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有罪,则当事人就不会向律师充分披露当事人的秘密及有关信息。为了保证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实现,也为了保证律师能够充分的履行职权,为此西方律师法多规定了律师的证言特免权。

我国应多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应在立法上确立律师证言特免权。

总而言之,新律师法在处理规范和管理,保障和促进方面都规定的比较科学,是一部意义重大的好法。律师执业权力是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延伸,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从严格意义而言是为了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新律师法也是一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但是新律师法有一些不足也不应该回避,应积极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