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性、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预案 下载本文

山东省水性、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水性、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处理过程,保证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依据

本案属于卫生部门单项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水性、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水性、食源性疾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

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水性、食源性疾病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1.5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分级

根据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Ⅰ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1.5.2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3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5.4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

一次病例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2.1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响应原则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工作。

2.2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 发生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3.1医疗救治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承担责任范围内水性、食源性疾

病的监测报告工作和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性、食源性疾病样本(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检测;确定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性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3.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水性、食源性疾病现场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查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发生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发生在学校、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报告内容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水性、食源性疾病单位、地点、时间、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水或食物、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水、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4.2应急响应原则

4.2.1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2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3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4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4.3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水性、食源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3.2终止程序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现场调查处理 5.1医疗救治

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等标本,以备送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5.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为水性、食源性疾病及类别。

5.3卫生执法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5.4部门配合

5.4.1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水、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并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水、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水、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5.4.2根据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的应急处理工作。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总结

水性、食源性疾病现场调查处理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性、食源性疾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档案。

6.3责任追究

6.3.1对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2对造成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6.4信息发布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处理及进程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

遵守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

7.保障措施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水性、食源性疾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7.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

应。

7.3经费保障

落实水性、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8.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