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

见》的通知 鄂建[2008]126号

www.hbzfhcxjst.gov.cn 2/12/2011 12:00:00 A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 建市[2007]2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 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 建市[2007]241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 建市[2007]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6)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5)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及其它省直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

(7)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界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州(以下简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进行审查备案。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内复审完毕,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资料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核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在20日内应将审核意见返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