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个自然年内惩处分在20分—30分的,减发奖金。

每季度惩处分超过1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惩处分超过20分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惩处分在5分—10分,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施降薪、降职。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分惩处分和口头警告处分: 1.上班着装不整齐,随意混穿制服; 2.上下班不签到;

3.工作岗位不卫生、整洁,发现烟头、纸屑; 4. 没有认真填写执勤登记、交接班记录; 5.当值时间仪容仪表不端正,看书报; 6.不遵守宿舍值班制度;

7.向窗外、楼下扔杂物,随地丢垃圾;

8.宿舍内有蜘蛛网,东西摆放混乱,室内不清洁; 9.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

10.没有完成当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思想汇报、读书笔记。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分惩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1.当值时吃零食,抽烟,打电话,打游戏机,睡觉; 2.酒后当值;

3.当值时服务态度粗暴、生硬; 4.在有关记录薄上乱涂画; 5.擅自调换班次; 6.没有办好交接班手续;

7.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超过1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8.衣装不整进入办公场所;

9.宿舍内使用电炉,乱接电线,安装床头灯、插座; 10.本执勤点受到公司通报批评;

11.本单位没有训练学习计划,各种记录不完善,记载不属实; 12.二次违反制度给予口头警告。

13.中途离岗办事,但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14.无故不参加训练、学习、培训; 15.不遵守规章制度,徇私舞弊; 16.被服务单位或顾客投诉,经查属实; 17.不执行请、销假制度;

18.未经同意,擅自留探访亲友过夜或擅自在外过夜; 19.旷工半天; 20.严重警告处分2次;

21.不认真进行“四防”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4分惩处分: 1.擅自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参与打架、斗殴; 4.不服从班队长安排和管理;

5.损坏服务单位或公司财物(按价赔偿);

6.不遵守作息时间,宿舍内大声喧哗,放高音喇叭,酗酒,打闹,打麻将;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8分惩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盗窃公私财物;

2.参加其他非法组织,教唆、纵容他人违法、犯罪的;

3.参加赌博或嫖娼、卖淫、复制、贩卖、传播、收看淫秽录相和其他淫秽物品的;

4.酗酒闹事,调戏妇女,乱搞男女关系,打骂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滥用保安警械,造成后果的;

7.利用职权行贿、贪污、挪用赃款赃物、敲诈勒索、招摇撞骗的; 8.因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判处徒刑或治安拘留的;

9.不认真进行“四防”检查,工作渎职,导致事故、案件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虚报或隐满事实,造成损失的; 11.上岗迟到、早退、脱岗,多次警告不改的;

12.遇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畏缩不前、袖手旁观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扣发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由公司领导决定;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负责人集体决定。

(八)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 元;每旷工半天,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20元。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旷工超过2次的,不发当月全勤奖,且不得参

加所处季度(当年)的优秀职工评选。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