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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现就在我市推行法定机构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要求

以特定立法的方式,合理界定法定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任务、人员配备、薪酬机制、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推动政府依法监督管理与单位依法运作,实现由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模式的转变。基本要求:

(一)机构法定。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特定立法是该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管等内容由法规或规章细化规定。

(二)运作独立。法定机构以机构法规或规章为准则,享有法定事权,拥有管理、人事聘用和分配自主权,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治理规范。法定机构应当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制衡。

(四)权责相应。依法建立与法定机构事权相适应的严格监管体系,法定机构应当接受来自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内部制度监管,确保其机构宗旨的实现,职责任务的履行。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法定机构的内部组织架构主要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决策权力层,即理事会(或管委会,下同)。理事会作为法定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法定机构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其具体职能权限、人员组成和任期等具体事项在机构法规或规章中规定。二是执行层,即以行政执行人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行政执行人作为法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参与理事会决策,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机构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其具体权限、任职资格、选拔任用程序以及任期等亦须在机构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

(二)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法定机构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依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聘用人员。具体用人数量由执行层提交理事会确定,对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性资金的法定机构,其用人数量在经理事会审议后,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在具体人员管理上,除部分重要岗位可根据需要采用委任制外,其余按《劳动合同法》管理。同时,参照企业年金的做法,建立年金制度,促进人才的引进与合理流动。

(三)实行形式多样的经费筹措模式。法定机构均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法定机构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或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具体因机构职能不同而不同。承担政府有关公益服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资助或购买其服务;可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所取得的收入除维持机构正常运作外的盈余部分,必须用于事业发展。法定机构的财务制度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法定机构的人员薪酬由理事会根据员工履行职责的轻重、

所需专业及经验等因素来确定。薪酬及其调整与经费来源相挂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法定机构,原则上其员工薪酬与事业单位相类职系人员的工资相当;经费主要来自于自我筹措的法定机构,其员工薪酬要同市场同类劳动力价格水平相适应,以确保能吸引并留住具有合适才能、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但与事业单位相类职系人员的工资差距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建立经常性的薪酬检讨机制,确保薪酬确定的合理化、调整的及时性及公开透明性。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包括理事会对行政执行人的监督及对财务的审计监督;外部监督包括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法定机构的监督,以及由公众、媒体所形成的社会监督。政府通过委派理事会成员并出席理事会会议来监管法定机构的运营,并可通过行使对法定机构高层重要职位的人事管理权及对法定机构账务账目的定期审计,对法定机构进行管理。公众对法定机构的监督主要通过单位的年度报告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来实现。

三、配套措施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选取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公证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和拟整合的检测机构等单位作为试点先行推进,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以上纳入法定机构试点范围的单位,其人员管理、收费管理、社会保障等按以下配套政策执行。

(一)人员管理。试点单位原在编人员行政待遇保留,员工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聘用人员不实行编制管理,实行合同制。

(二)收费管理。试点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其收费价格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收费事项须进行价格听证;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社会保障。参照企业年金的做法,试点单位新聘用人员在参加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另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可以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留档案工资),也可以选择年金制度。 四、稳步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

推行法定机构试点是深化我市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把这一改革推向深入。

(一)各试点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态度,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要深入了解把握法定机构的核心理念、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抓紧推进;要做好本单位职工有关试行法定机构管理运作模式的解释、说明等宣传工作,营造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改革的推进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开拓思路,积极指导、协调、配合试点单位的法定机构试点改革工作。市编办、法制办、改革办、财政、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切实立足自身职能,做好有关试点配套工作,对改革推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积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在我市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事业单位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最终形成事业单位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具体要求是:

(一)分权制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关系,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保护社会公众和政府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一套权力安排、责任分工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运作独立。事业单位独立运作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享有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事业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原则,事业单位在依法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主要内容

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事业单位建立适用于举办主体、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及监督者之间关系,以理事会(或管委会,下同)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和理事(或委员,下同)的产生。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确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权。理事会对举办主体负责,其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并以社会人士为主,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理事长由举办主体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其他理事由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由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社会人士由行业组织或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如理事长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理事会召集义务的,由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集理事会会议。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理事的任职条件、选任更换程序以及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由各事业单位章程具体规定。

2.理事会的基本职能。审议决定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如有)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绩效指标和服务标准,以及用人计划、激励考核机制、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年度报告等。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对已派员参与理事会的,应在决策中充分表达本部门的意见,有关重大决议事项可由事业单位在事后履行备案手续;未派员参与理事会的,有关重大决议事项由事业单位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3.理事的基本权利。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

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理事的基本义务。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理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可设立咨询委员会或人力、财务、审计等各类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能、选聘办法和权限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并予以公示。委员会成员受聘期间,向理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二)管理层。

行政执行人及其副职组成事业单位的管理层。行政执行人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行政执行人可由举办主体商理事会提名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但均须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行政执行人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行政执行人副职由行政执行人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行政执行人副职协助行政执行人开展工作并对行政执行人负责。 (三)职工的民主参与。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事业单位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 (四)社会监督。

1.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事业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2.建立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关系。分行业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其中评估标准体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

3.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对一个计划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编制年度报告,具体包括年度发生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等等。

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要提交给举办主体及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等),并在每年相对固定的时段向公众公开,接受政府机关及社会的评议。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行中,也应随时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及变化调整情况。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重大举措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接受公众听证。

三、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分批分期的方式推进(名单附后)。适宜组建理事会的事业单位,按照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分批分期予以推进;已组建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上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不适宜组建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应抓紧建立和完善适应自身特点的决策失误追究、年度报告、审计和绩效评估、信息公开等社会监督制度,以及职工民主参与等制度。

在推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模式,及时厘清举办主体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事权关系,拟定适应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发展需要的配套措施,保证我市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

的顺利进行;各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和解决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廓清理事会的职能,顺利完成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过渡工作。

附件:

适宜组建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名单 第一批:10家

深圳实验学校、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筹)、深圳市救助管理站、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深圳市

西丽水库管理处、深圳图书馆、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第二批:86家

公共教育(23家):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深圳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深圳市育新学校、深圳中学、深圳外国语学校、深圳市高级中学、深圳教苑中学、深圳市碧波中学、深圳小学、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深圳大学高尔夫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广播电视大学、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深圳市技工学校、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深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深圳市职工继续教育学院、深圳艺术学校

公共医疗卫生(13家):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急救医疗中心、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儿童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眼科医院、深圳市慢性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血液中心

科研机构(6家):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和深圳市教学研究室(整合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深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咨询服务及公共平台(22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住宅售房中心、深圳市住宅开发修缮租赁中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建筑新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深圳市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工业展览馆

公共文化和体育(12家):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学馆、深圳市工人文化宫、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深圳市少年宫(深圳市少儿科技馆)、深圳市群众艺术馆、深圳博物馆、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深圳交响乐团、深圳美术馆、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深圳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生态资源保护(6家):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深圳市观澜河引水工程管理处、深圳市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深圳市梅林水库管理处、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深圳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

其他(4家):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深圳市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市属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方式改革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的精神,对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实行改革,逐步实现“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改变原按在编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的管理方式,实行由编制等部门界定单位承担符合公共财政承担的职能和事项,由财政“以事定费”。对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根据一定标准核定支出总额,专项安排经费;对具备市场竞争的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构建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明晰事权,权责一致。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事权确定相应的经费保障,依据事权的运作方式,确定经费供给的不同模式,逐步解决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财事匹配,提高效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与政府财力资源相匹配,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评估标准执行情况、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措施,使政府投入逐步从消耗性投入转向效益性投入。在公共事业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3.积极稳妥,配套推进。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养方式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单位“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相结合;与推进政府部门“管办分离”、“管养分离”相结合;与国有资产监管和工资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相结合。

二、改革内容

(一)事权的确定和细化。

按照市属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事权;业务主管部门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细化各事业单位的事权,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及标准,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二)经费供给方式。

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考虑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公共服务事项的性质确定经费供给方式。

1.政府保障。需要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核定经费保障标准,收支脱钩,实行全额保障。 2.政府资助。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按项目资助。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提出考核要求,财政根据项目内容及考核目标核定资助经费。非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由单位通过市场获得收入,财政不予资助。 3.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逐步市场化是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即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市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一些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

支付费用,或政府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以一定的成本(价格)向社会组织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政府不直接介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其经营活动所需的经常性(成本)支出。运作方式: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向全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根据进度由各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付费。为了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也可邀请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三)经费核定。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要完成事项的工作目标、内容、成本构成、依据进行细化,由此确定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和考核指标,并据此确定年度经费。年度经费包括与开展公共服务相关的劳务支出、正常运转固定支出以及其它关联专项支出。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根据需要开展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核定经费的依据。

三、配套措施

(一)实行有差别的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由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其职能、编制和经费供给方式。原在编人员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离退休仍按现有政策执行;新招录人员除管理和技术骨干实行编制管理外,其余采用雇员制或临时聘用制。

(二)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工资制度。 采用新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后,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职位绩效工资制度,即单位在财政、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工资分配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按照增长与效益挂钩、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职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

(三)实行资产管理与经费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后,其资产的性质不变。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要与财政经费安排相结合,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防止“以事定费”后单位利用可调控资金空间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建立与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资产明细帐平台,实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结合;事业单位要创新资产管理手段,建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事业资产管理整体业务数据处理过程的智能信息化,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实现全程数据监控。

四、改革推进策略

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和“半步策略”的要求,分批推进“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第一批先行在高校、城管、文化等系统若干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批在卫生、交通、水务等领域推行;第三批在所有领域全面推进。在分批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操作办法,逐步扩大“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的范围,力争两年内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按新机制运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第一批改革设想如下: (一)高校系统。

此次改革的高校包括深圳大学(含深大师范学院,下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安排,着眼于推进我市高等教育和职业化

教育的发展,我市市属高校经费拨款方式由现行高校人员经费按编制安排、专项经费每年按基数加固定比例增长的计算方式,改为合理制定生均综合定额,由财政改按学生人数计算拨款为主,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加专项资金的安排高校经费的预算管理方式。 (二)城管系统。

1.实行分类管理。将市城管系统的事业单位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第一类为公园类,含市政公园、郊野公园、植物园;第二类为公共绿化养护类;第三类为市政路灯及灯光管理类;第四类为道桥维护管理类;第五类为环境卫生管理类。并根据每一类单位的工作特点确定经费管理方式并安排经费。

2.确定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分类及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实行分项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实行市场化管理。

3.制定分类管理标准。为保证经费安排的合理性,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历年维护管养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制订各类维护(养护)量化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经费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文化系统。

1.继续改革文化节庆活动的运作方式。根据《深圳市重大公益文化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暂行办法》,对元旦、春节及“五一”文艺进社区活动继续采取社会化运作,改变文化节庆活动的投入和举办方式,充分利用社会文化资源,以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公用文化场馆的运营单位转企后,场馆的运营实行合约经营。场馆仍属政府行政事业性资产,其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演出活动经费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费用,日常的经营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3.交响乐团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圳交响乐团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深府函〔2006〕28号),改变政府对交响乐团的投入方式,采用以演出场次补贴为基础,并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方式。

关于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

《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改革现行以党政机关管理方式为主导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目标。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通过积极探索构筑一套符合事业单位管理特点的岗位等级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改变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模式,突出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事业单位服务的专业性和自律性,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要求。

1.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人员聘用为核心的人员管理模式,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其待遇,构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新的职位体系及等级架构。

2.分行业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主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进行多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3.坚持现实、可操作、低实施成本和稳妥配套的原则,保证事业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应按本意见确定的办法,实行从行政级别管理向岗位等级管理的转换并按行业分别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现有干部管理权限维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聘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密切相关,实行“级随岗走、薪随岗变”。

(二)对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待遇,改为核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数)。新设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

(三)为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促进社会事业均衡化发展,对基础教育领域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新的评价机制,即根据个人学历

、资历、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的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与等级挂钩,实行级随人走,不受单位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也不因职务变动而改变。其他人员仍适用岗位等级制。

(四)按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借鉴《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导书(试行)》和《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深府〔2007〕102号)的做法,分行业对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评估。逐步建立符合各行业特点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通过政务公开的平台和手段,进行公众测评、网上评议、专家评议。评估结果与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监督相结合,与人员使用、评优、奖惩挂钩,实现目标、绩效、奖惩之间的互动。

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由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是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重

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由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实行岗位等级制后的人员管理和个人待遇的配套政策。 (二)基础教育领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等级评定及配套政策,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各类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市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深化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方案》

一、公园建设和管理体制现状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市民提供福利的公益性事业。我市一直重视公园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类公园共442个,总面积1324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先后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并在2006年12月被国家建设部确定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园除个别园外,均对市民免费开放。

在公园管理体制上,我市实行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分级管理。跨区域、综合性、专业性强以及在城市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市级公园由市政府安排资金建设并负责管理;各区、街道、社区建设的公园则由各区投资建设后分级管理。目前由市城管局直接管理的园林绿化系统单位24个,其中绿地管理单位2个,公园管理处17个,其他专区4个(梧桐山风景区、仙湖植物园、园博园、深圳林场),人员编制合计873名,其中公园管理处人员编制643名,负责建设和管理着30多个各类公园。

我市公园管养体制改革起步较早,制定了《深圳市公园绿地管养检查验收办法》、《公共绿地管养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绿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行绿地养护质量末位淘汰制度,养护作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但随着我市公园的不断增多,城市公用事业的不断发展,公共产品供应体制的不断变化,旧的公园管理体制问题也凸现出来。主要是: (一)公园机构设置上仍沿用“建一个公园成立一个管理处”的模式,各公园重复配备专业人员,造成人力资源的分散浪费。

(二)公园在体制上仍采用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园养护的市场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公园规划、绩效评估、监管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有待完善。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市政公园管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变传统的“建一个公园成立一个管理处”的公园管理体制,按照“整合资源、精简高效”,“以事定费、管养分离”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现有公园管养体制以及与其配套的人事制度和财政供养体制,巩固和提高公园管养市场化的成果,逐步实现和形成“规划、监管集中化,建设、养护市场化,绩效、评价标准化”,分工科学、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公园管养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园服务。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一)机构改革。

1.成立“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市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由现有公园管理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中心内部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并派出人员到各公园从事具体事务性监管。

2.由公园管理中心统一履行公园管理职能。

撤销现有17家市政公园(包括东湖公园、荔枝公园、人民公园、洪湖公园、儿童公园、皇岗公园、翠竹公园、梅林公园、围岭公园、大沙河公园、南山公园、莲花山公园、中心公园、笔架山公园、塘朗山公园、马峦山公园、园博园)和深圳林场的事业单位建制,全部纳 入公园管理中心管理。 梧桐山风景区、仙湖植物园、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等3家公园改为公园管理中心的二级法人单位。

现由市城管系统其它机构代管的公园(包括红树湾公园、市政府中心广场、深圳湾十五公里休闲带、梅林山公园、银湖山公园、红岗公园、布心山公园、罗芳公园、儿童乐园、安

托山公园等)和今后新建的公园全部纳入公园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3.加大现有公园的市场化改革力度,逐步推进公园养护作业整体委托。选择新老公园各一家(洪湖公园管理处、红树湾公园)进行试点,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委托给园林企业养护,市城管局负责对公园的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在市政公园推行养护作业整体招标外包,做到成熟一家整体外包一家。 (二)人事制度改革。

1.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市政公园人员编制统一在公园管理中心实行总编控制,不再单列单个公园的编制数。

2.按照“老人老办法”,现有市政公园管理处正式在编人员的身份、个人级别、待遇保持不变,将来纳入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3.对于部分从事一般性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分流和加强培训,逐步减少从事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作业工作的编制人员,对富余的临聘人员按劳动法规办理。 (三)财政供养制度改革。

取消按单位、按编制核拨经费的办法,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园”。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对公园日常养护、节庆活动、基础建设、在编人员经费分类预算,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全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保证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由市城管局及财政局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历年维护管养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制订各类维护(养护)量化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经费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四)监管机制改革。

1.科学测定养护标准、任务量、难易程度,进一步完善各类养护标准和招投标制度。完善“专业养护公司自查、公园管理机构督查、市城管局执行效能监察”的三级督查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2.建立合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委托作业合同,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促进对中标公司经常性、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完善动态淘汰制度,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公司适时淘汰。 3.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制定《市政公园服务承诺制度》,将各项服务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市政服务公开化、民主化和实效化。

三、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公园管养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地推进。

市城管局按照改革方案,负责内部机构与人员调整,推进公园整体委托养护工作;市编办负责新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员编制配备及人员划转办法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手续的办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方案。

《政府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方案》

为构建统一的公共检测技术平台,提升检测能力与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2006〕34号)有关“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政府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检测机构共51家(市属13家、区、街道38家),涉及工业产品、环境、食品、公共卫生、药品、工程质量等多个领域,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我市现行的检测体制也存在诸多弊端,进一步推进检测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实现执法与检测相对分离,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有政府检测机构均隶属政府部门,且大多同时承担着技术检测与辅助执法的工作,执法与检测不分。推进执法与检测分离,从制度上保障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利于解决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符合国际惯例,代表了改革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是切实解决多头检测、重复检测和检测结果不互认的问题。各政府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高度重叠,如全市从事食品检测的政府检测机构有33家,从事水质检测的有10多家。各政府部门根据各自的执法工作需要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抽样检测,且通常只认可本部门下属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从而可能造成对企业的多头检测、重复检测,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增加了政府成本。

三是切实解决政府重复

投入,检测资源浪费的问题。政府部门各自为政分别设置检测机构,有的甚至在市、区、街道层层设置检测机构。政府检测机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的现象较为严重,关键仪器设备雷同。全市政府检测机构总编制1900多名,还超编聘用1000多人,检测实验室面积9万多平米,各类仪器设备5亿多元,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我市各检测机构均有继续扩大规模、增加投入的要求,多个检测实验基地正在新建、扩建。因此,只有通过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重复投入的势头。

四是通过资源整合提高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由于政府检测机构设置较为分散,政府有限的资金被分散投入到50多家检测机构,致使一方面常规检测出现了资源闲置,另一方面重点领域和新技术领域的检测能力不足。各检测机构在拓展新检测项目、研究新检测标准和进行检测技术储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由于政府检测机构按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在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等方面机制不灵活,难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普遍存在高层次技术人员难以引进等问题。因此,推进检测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有利于将我市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其公共服务能力。

二、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整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创新政府检测体制为总体要求,推动执法与检测的相对分离,优化整合政府检测资源,构建职能分工明确、运作机制灵活高效、信息资源共享、客观公正,既满足政府强制检测需要,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独立、公正的检测技术平台。 (二)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的原则。

1.资源优化共享,机构独立公正的原则。打破部门壁垒,分类整合政府检测机构,克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和重复检测等弊端,实现检测信息资源共享和结果互认。推动检测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钩,检测与执法相对分离,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明确职能分工,方便政府部门工作的原则。理顺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检测机构之间、常规检测与快速检测之间的职能分工,依法界定整合后检测机构的职能,减少检测项目的重叠。建立职能部门与检测机构的联动与协作机制,强化检测机构的服务意识,更加方便政府部门工作。

3.既有利于政府履行职责,又有利于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则。整合后的检测机构将成为全市性的、功能强大的公共检测技术平台,既满足政府部门强制性检测需求,又积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持。

4.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既积极借鉴香港经验,又注重结合本市实际,既统筹全局,又兼顾区、街道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及其他因素,合理界定整合范围,科学分类,分步推进检测机构整合。 (三)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两分离、五统一”,即执法与检测相对分离、检测机构与主管部门分离,统一调配检测资源、统一规划实验室建设、统一制定检测目录和抽检计划、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协调管理,实现检测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我市公共检测能力。

三、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方案

分步推进我市政府检测机构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第一阶段重点推进市属检测机构整合,第二阶段整合区、街道的检测机构。 (一)市属检测机构整合。

将适宜整合的市属8家检测机构整合为3家左右,具体整合方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整合后的检测机构纳入我市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1.设立理事会作为检测机构的决策层。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与检测机构的关系;组织制定相关的检测发展规划、标准和流程;制定检测机构的财政预算草案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制定相关的强制检测目录和年度抽检计划;建立检测机构绩效评估机制,监管检测机构的运作等。理事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理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

2.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执行层负责检测机构的日常工作。

3.根据我市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的要求,积极创新检测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其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薪酬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增强检测机构的活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区、街道检测机构的改革思路。

为保证检测机构整合工作的平稳推进,将区、街道检测机构纳入第二阶段改革,待市属检测机构整合完成后再予推

进。鉴于市属检测机构可覆盖全市各区域,能为各区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区、街道原则上不再设立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技术检测职能。部分区、街道检测机构可并入整合后的市属检测机构,部分可改变功能,现有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到相关机构。

四、配套措施

(一)切实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 由于我市各检测机构实际承担了辅助执法工作,检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对相关政

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检测机构整合后,要切实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不受影响。加强执法力量的具体方案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研究。 (二)保留快速检测和现场检测能力。

检测机构的整合主要是实验室的整合,是技术支持平台的重构。检测机构整合后,要切实保障相关监管执法机构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检测的能力。 (三)建立政府部门与检测机构的联动与协作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健全理事会的决策机制。确保理事会对执行层的领导,确保政府部门的政令畅通。二是要确保常规性检测按计划进行。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年度抽检计划,便于各检测机构合理配置检测资源,按计划完成常规性检测任务。三是整合后的政府检测机构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因应急工作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检测任务,各检测机构应突破常规的工作程序,集中人员和设备,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应急工作。四是各检测机构要创新检测方法,缩短检测周期,不断提升检测能力。还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其提供咨询、培训和统计分析等全方位的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领导机构。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推进市、区两级检测机构的整合工作。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检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市属检测机构整合工作。 (二)加快规章起草工作。

由市编办、市法制办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和检测机构参加,起草相关规章草案,确保整合后的检测机构能按法定机构形式进行运作,其机构设立、职能配置、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都有法可依。

(三)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

由市编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拟定各政府部门的执法力量保障方案,并报市编委研究审定。

(四)严格工作纪律。

政府检测机构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事关各检测机构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该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各列入改革的检测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改革与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稳定。各部门和单位在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期间,要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体制改革与资源整合所涉及的各部门和单位在资金、仪器设备和办公场地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随意变更、涂改或销毁财会账目和凭证,严禁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公款财物。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等确定的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及实施步骤等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改革范围的调整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改革,完成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事业单位聘用的雇员,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由市相关部门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另行提出规范管理的办法。

二、关于聘用制政策的调整

(一)关于聘用岗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岗位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职位)类别和等级暂行规范》(见附件)执行。现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聘用的岗位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岗位等级确定,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应将另一岗位在聘用合同中标明,待新的岗位体系设置核准后,再按照新岗位聘任并变更合同。具体如下: 1.管理岗位按现聘行政级别分别聘用到三到十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现聘用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对应聘用到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分别对应聘用到一至五级岗位。

(二)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各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使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合同期限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改革的实际确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根据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套改的岗位等级,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绝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年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可按深办发〔2004〕13号文规定的政策进行分流,其中申请提前退休计算条件的时间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关于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修改《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部分,暂按我市现行工资政策执行,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政策明确后再行调整。

三、关于改革步骤和方法的调整

各区、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和深办发〔2004〕13号制定或修改完善改革实施方案,送市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印发实施。各事业单位根据审核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改革基本步骤为:第一步,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展现在编在岗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向聘用制转制过渡,并初步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第二步,待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出台后,构建新的岗位(职位,下同)体系和规范;第三步,按新核准的岗位实施人员聘任,完善岗位管理和岗位绩效工资制。除已实施改革的盐田区教育系统继续先行先试,直接进入第二步的改革外,其他事业单位均按以上步骤实施改革。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为: (一)现在编在岗人员聘用。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岗位等级,与其在编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的岗位名称、等级、职责、工资待遇以及合同的期限等,实行制度入轨。 (二)规范岗位设置。

市人事编制部门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下发后,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和条件。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方案进行规范的岗位设置。 (三)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编制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依照下列步骤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1.拟订岗位。在核定的事业单位规格、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数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订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体岗位。

2.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订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及标准、岗位等级及其任职条件等,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3.制定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4.报审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连同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实施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岗位聘用,采取考核或竞聘等方式确保已聘用的人员按照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五)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结合改革进程,建立和完善考核、岗位管理、收入分配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

四、关于改革组织领导的调整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改革组织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调整如下:

市委、市政府成立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许宗衡同志任组长,白天、李意珍、王穗明、刘应力、张思平、闫小培、李铭同志任副组长,王敏、赖育坤、张宝泉、乔家华、王璞、江捍平、管林根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由各区负责。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五、关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调整

根据改革政策调整的总体精神,中小学绩效工资暂按临时岗位津贴部分执行;中小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按照班主任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和实际人数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废止《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深教〔2006〕504号),临聘人员问题另行规范;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办法(试行)》(深教〔2006〕505号)和《深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深编〔2004〕22号)。

六、关于改革推进工作的时间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二步争取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编制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审;第三步原则上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并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附件: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职位)

类别和等级暂行规范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职员职位(岗位,下同)以及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保留的工勤岗位的名称、类别和等级暂行规范如下: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分类别设定等级。 各类别岗位的数量,暂按我市现行的管理规定确定。 二、事业单位岗位的等级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现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包括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包括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 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暂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范与今后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修改。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地方法规)